案例:家住长兴的王某老房子有点漏水,准备把屋顶翻修一下,所以,花钱请了一个经常做屋顶防水的师傅杨某来翻修。20101019日上午,屋顶基本返修完毕,只剩下清理工作。王某由于单位有事,就让其父亲帮他照看现场。中午吃饭时,杨某和王某父亲2个人喝了酒,杨某喝了2碗杨梅酒,估计有半斤的白酒的样子,王某父亲没有劝酒。吃完饭后,杨某说:“回家睡一会,醒醒酒。”就回家去了。到了下午,杨某又来到王某家要上屋顶干活,王某父亲问杨某:“要不要紧?”杨某说:“没事。”但是,杨某刚上屋顶工作,就摔了下来,造成左手严重粉碎性骨折,全身其他多处受伤。王某已经垫付了1万元医疗费,已经无钱可出,现在想知道杨某自己是否要承担责任?

 

律师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中第十一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对于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的过程中造成人身损害的,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在201071日前,雇主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而不问雇员对自身受伤是否有过错。但是,在71日《侵权责任法》生效后,最高人民法院该司法解释中的规定与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冲突的,以侵权责任法规定为准;不冲突的,仍可以适用该司法解释的规定。而关于雇员受到伤害的规定,侵权责任法有新的规定,即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已经被新的法律规定所替代。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是,在出现上述情况时,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即关于雇员受到伤害的规定,雇主承担过错责任。在本案中,因为杨某作为经常做屋顶防水的专业维修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施工安全知识和技能,而在其醉酒后已经回家休息的情况下,杨某又返回要求施工,并且,王某父亲一再询问杨某的自身情况,而杨某却自信完全没有问题,由此造成事故伤害,说明杨某对此后果存在重大过错。因此,杨某对损害后果依法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而作为雇主的王某应当承担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