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法》早在199511日颁布施行时,已在该法第四十五条中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也就是说我国法律早在1995年就已经规定劳动者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并将颁行具体办法授权国务院规定。当时,社会各界对中国刚开始市场经济就规定劳动者带薪年休假制度予以肯定。可是由于种种原因,国务院迟迟未落实法律授权其颁行劳动者带薪年休假的规定,致使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带薪年休假成了一纸空文,劳动者的权利也被严重的漠视。

时过境迁,进入21世纪后,我国的经济快速发展,国际环境也发生了巨大的改变,我国不和谐的劳资关系对经济快速发展所产生的不良影响也开始凸现,我国的劳资环境也开始为国际社会所诟病。为此,我国为保护劳动者权利,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相继颁行《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特别是《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颁行,将束之高阁十多年之久的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带薪年休假制度具体落到了实处,社会各界对此都给予了积极评价,劳动者也都欢欣鼓舞。

然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08918日公布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让所有的劳动者带薪年休假的梦想破灭,让劳动法赋予劳动者带薪年休假的权利又将被束之高阁,成为无法执行的一纸空文。最根本的问题在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这个规定是: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该规定赋予用人单位在实务操作中运作的空间太大,如用人单位不让职工休年休假又不用支付300%的日工资收入的方法,就是让职工提交因本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书面申请,用人单位予以批准同意职工不休年休假,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职工只有两种选择:要么提交书面申请;要么离职。但更多的劳动者将被迫选择提交“书面申请”,放弃年休假。即使劳动者将来提出是被迫提出“书面申请”,也无法举证推翻。所以,该规定让劳动者享有的带薪年休假到头来又是空欢喜一场,应该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