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劲华律师

张劲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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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四川-成都

擅长: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刑事案件

拖欠19名农民工工资的维权案例

来源:张劲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3-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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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19名农民工工资的维权案例

一、本案当事人简介
1、蔡**等19名农民工,本案申请人,该19名农民工均系四川省南充市或者武胜县人。
2、A公司,本案被申请人,住址:成都市二****段48号数字大楼607号。
二、本案基本情况
A公司承接了北京怀柔区***石方的爆破工程。2008年3月7日,A公司与蔡**个人签定了《土石方爆破工程劳务协议》,约定由乙方即蔡**完成北京怀柔***方的爆破,甲方即A公司负责挖运等后续工作,工程款按工程量计算,A公司对工程质量随时进行监督。
蔡学辉承接该爆破工程后,在成都市招聘了左**等19名农民工到北京从事该爆破工作,并口头约定工资为2000元/月,其中两人的工资为2500元/月。
2008年3月11日,19名农民工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施工准备,3月15日机械设备安装完毕,根据A公司的要求,3月16日8点正式动工。
因A公司与发包方存在纠纷,A公司要求19名农民工现场待命,随时准备开工,直到4月底,一直无法开工,而且,A公司也不支付19名农民工工资。2008年5月初,19名农民工不得不从北京返回成都。
19名农民工返回成都后,向A公司总部反映,并要求支付一个月的工资,A公司以与19名农民工没有劳动关系和没有正式开工为由,不同意支付工资。
三、本案法律分析及难点
本律师通过认真分析,提出以下法律分析及难点:
1、A公司与蔡**个人签定了《土石方爆破工程劳务协议》合法有效。
2、蔡**个人不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由其招聘或者介绍的19名农民工不是蔡学辉的劳动者。
3、蔡**个人不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A公司将爆破工程发包给自然人蔡**,不管是蔡**招用还是介绍19名农民工从事该爆破工程工作,A公司都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4、书面证据严重不足,仅仅只有一份由蔡**出具的工资表。如何能够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律师必须尽职调查取证。
四、律师调查、调解、举证
1、为了证明19名农民工与A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我们必须证明A公司与蔡学辉之间的承包关系。为此,我们通过北京发包方收集到A公司与蔡学辉之间的《土石方爆破工程劳务协议》复印件。
2、为了证明A公司对爆破工作进行了监督,我们向蔡**调查收集到A公司燕谷山庄项目部刘兴明的现场施工签名。
3、为了稳定19名农民工的情绪,我们对其进行法律分析,让其相信法律会维护其合法权益,并说明司法途径需要一段时间,为不减少19名农民工的收入,我们劝其边工作边等裁决结果。19名农民工同意本律师的意见,分别参加工作,全权由本律师维护其权益。
4、为化解矛盾,减少诉累,本律师同A公司进行调解,希望A公司分别支付一个月工资给19名农民工,但A公司认为19名农民工实际并未工作,A公司在该项目上亏损严重。即使要支付工资,也应当由蔡**支付。我们认为,19名农民工已经按A公司要求按时到施工现场,并准备好爆破工作,没有实际施工,不是由19名农民工所致,作为一个施工企业,应当承担社会责任,积极面对、解决19名农民工工资的问题。A公司经过我们的调解,同意每人支付1000元的工资。本律师通过与19名农民工协商,认为1000元的工资不能完全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同意A公司的调解方案,仍然支持我们的一个月工资。
五、仲裁和诉讼阶段
鉴于上述调查和收集到的证据,依法向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委支持采纳了我方的请求,作出以下裁决:
1、支付19名农民工一个月工资;
2、为19名农民工缴纳2008年3月份的社会保险。
A公司不服上述裁决,向武侯区人民法院起诉,武侯区人民法院维持了仲裁裁决。
六、社会影响
不准拖欠农民工工资,这是当前政府和社会都非常关注的问题。但是,拖欠农民工工资在我们身边还时常发生,农民工作为弱势群体,在讨要工资不成的情况下,时常走极端,比如跳楼、绑架、阻碍交通等等。为了避免引发更大的社会问题,目前社会各界都普遍重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本案中,又是一起拖欠工资,而且企业认为没有开工,不应支付农民工工资,农民工认为,他们实际付出了劳动和时间,没有具体开工,是由于企业纠纷所致,因此,应当支付工资。
本案具有一定的社会意义。温家宝总理一再强调,不准拖欠农民工工资。但是,在一些具体的案例中,一些企业因各自的原因,导致拖欠、不支付农民工工资时常发生。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我们作为法律工作者,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是应当的,也是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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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张劲华
  • 执业律所: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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