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新国律师

张新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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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普法网对张新国律师的报道

来源:张新国律师
发布时间:2007-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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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06年3月3日,山东省法律援助中心接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通知书》,请求为一审被判处死刑但未聘请二审辩护人的上诉人孙某指定辩护 。经初步了解得知:上诉人孙某及同案犯孙洪斌于2004年10月26日抢劫被害人相丽花驾驶的奥拓牌出租车并将被害人杀死后抛尸于湘江。同时,该两犯还曾于2004年9月在广西凭祥市以6200元价格购买五四式手枪一支,后卖于他人。2005年11月29日,上诉人孙某被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人孙某不服提出上诉。但由于家庭条件所限,其亲属未为其委托辩护人。   该案是山东省第一起公开开庭审理的死刑二审案件,引起山东省法律援助中心的高度重视。山东省司法厅齐延安副厅长多次协调与法院、检察院的关系,规范了开庭程序,从制度上保障了辩护人在庭审中的权利。山东省法律援助中心指定康桥律师事务所张新国律师作为其辩护人,张新国律师确定了"上诉人孙某的作用明显低于同案犯孙洪斌、上诉人孙某具有自首情节、原审判决量刑过重且有失公正"的辩护意见。   2006年7月20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鲁刑二终字第41号刑事判决,采纳了张新国律师提出的大部分意见,改判上诉人孙某死缓。案件的改判在山东省引起了极大的反响,也使社会公众对法律援助工作有了进一步的认识。   案件点评:本案系山东省死刑开庭审理第一案,在当地引起极大反响。辩护人张新国律师的辩护观点明确,符合案件实际情况;对证据分析细致,使观点得到强有力的支持;论证充分,说理严密,逻辑清楚,显示出较为扎实的刑事辩护功底;量刑建议恰当,指出了原审判决的不当量刑可能导致拿钱买命、司法不公等问题,最终得到了法院判决支持。辩护人的辩护观点大部分得到二审判决的支持,是一起较为成功的辩护。   案情简介   基本情况:2006年3月3日,山东省法律援助中心接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通知书》,请求为一审被判处死刑但未聘请二审辩护人的上诉人孙夫强指定辩护。经初步了解得知:上诉人孙夫强及同案犯孙洪斌于2004年10月26日抢劫被害人相丽花驾驶的奥托牌出租车并将被害人杀死后抛尸于湘江。同时,该两犯还曾于2004年9月在广西凭祥市以6200元价格购买五四式手枪一支,后卖于他人。2005年11月29日,上诉人孙夫强被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人孙夫强不服提出上诉。但由于家庭条件所限,其亲属未为其委托辩护人。   承办过程:该案是山东省第一起公开开庭审理的死刑二审案件,引起山东省法律援助中心的高度重视。山东省司法厅齐延安副厅长多次协调与法院、检察院的关系,规范了开庭程序,从制度上保障了辩护人在庭审中的权利。山东省法律援助中心在指定康桥律师事务所张新国律师作为其辩护人的同时,又多次召开案例研究会,对案件的辩护进行指导,最终确定了"上诉人孙夫强的作用明显低于同案犯孙洪斌、上诉人孙夫强具有自首情节、原审判决量刑过重且有失公正"的辩护意见。   承办结果:2006年7月20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鲁刑二终字第41号刑事判决,采纳了张新国律师提出的大部分意见,改判上诉人孙夫强死缓。案件的改判在山东省引起了极大的反响,也使社会公众对法律援助工作有了进一步的认识。   点 评   本案系山东省死刑开庭审理第一案,在当地引起极大反响。辩护人张新国律师的辩护观点明确,符合案件实际情况;对证据分析细致,使观点得到强有力的支持;论证充分,说理严密,逻辑清楚,显示出较为扎实的刑事辩护功底;量刑建议恰当,指出了原审判决的不当量刑可能导致拿钱买命、司法不公等问题,最终得到了法院判决支持。辩护人的辩护观点大部分得到二审判决的支持,是一起较为成功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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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张新国
  • 执业律所:康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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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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