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爱春律师

姜爱春

律师
服务地区:辽宁-大连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劳动纠纷

交通事故赔偿款是夫妻共同债务抑或是个人债务

来源:姜爱春律师
发布时间:2010-04-13
人浏览

近年来随着道路交通的发达,汽车逐渐普及,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也大大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成为极为重要的社会问题。交通事故发生后虽有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赔付,但是因此产生的巨额赔偿款,仍对肇事者的家庭造成巨大伤害,许多家庭为此举债,甚至导致家庭破裂。那么交通事故赔偿款性质到底如何?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呢。

首先,分析交通事故赔偿款的性质

交通事故赔偿是因肇事者的侵权行为导致的,属侵权之债。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目前学界和审判实务界大都认同以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归属的“二元说”,即从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两个方面考量。所谓运行支配,即谁对机动车的运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权利;而运行利益的归属,即谁从机动车运行中获得了利益。一般情况下,如果同时符合这两个标准,则可确定为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从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如《关于被盗机动车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批复》、《关于购买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机动车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机动车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机动车所有人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等,都体现了这种对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认定的基本思路。

其次,分析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性质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其范围大致分为以下几种类型: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约定为个人负担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无关家庭共同生活时所产生的债务。其类型主要包括: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人所负债务;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所负债务;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与合同而来的债务也应由接受遗嘱或赠与的一方单独承担,他方无清偿责任;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所负债务;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从婚姻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看,判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可以考虑以下两个判断标准:

一看夫妻双方是否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双方有共同举债之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如果夫妻双方没有共同举债之合意,除夫妻双方共同分享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外,一般应视为个人债务。

    二看夫妻双方是否共同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双方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之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反之,夫妻双方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之合意,也无共同分享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应视为个人债务。

具体到论题,交通肇事所致赔偿属侵权之债,而非合同之债。如果夫妻一方驾车肇事用上述两个标准来判断,夫妻双方既无共同交通肇事之合意,更谈不上分享肇事(侵权)之债所带来的利益。故上述两则标准只能用来判断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合同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判断夫妻一方发生交通事故所负侵权之债,属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应从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来分析。夫妻一方因交通肇事而负的侵权之债,应从另一方对该机动车能否进行运行支配和有无运行利益来判断,如符合这两项标准,则应认定为共同债务。反之,则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案例】

杨某(女)与何某(男)均为公司白领,于200610月登记结婚。20083月份何某以其个人名义购买一辆小桥车,在同事眼里婚姻生活相当滋润,但何某平时喜爱杯中之物,时常酒后驾车。2008年国庆节期间与同乡聚会时痛饮一番,凌晨驾车回家途径中撞死行人李某。经测试,何某属醉酒驾驶。公安机关认定何某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何某也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不久,受害者家属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何某赔偿死者家属人民币32万元,杨某拿出夫妻手头全部积蓄人民币10万元赔付受害方,尚差22万元未赔付。

交通事故后,由于巨额民事赔偿,家庭经济困难,双方争吵不断。20099月份,杨某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何某答辩同意离婚,但提出交通事故未付赔偿款21万元应作为共同债务分割。

法律意见:

作为杨某的代理律师,对于被告何某的答辩,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本案交通事故赔偿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理由在于,对于被告平时酒后驾车行为,原告一直深恶痛绝、坚决反对,为此双方多次发生争吵。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必备要件之一是债务为家庭共同生活所必需。本案交通事故虽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被告酒后驾车行为原告一直极力反对,且被告参加聚会驾车行为,系个人行为,更谈不上为家庭共同生活所需要。因此,交通事故赔偿款属于被告个人债务。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晚上外出聚会酒后驾车行为,系其个人行为,与夫妻家庭生活无关,一方实施与家庭生活无关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被告酒后驾车引发交通事故的行为,属于单方实施的违法行为,且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对此具有共同故意或过失,交通肇事损害赔偿系由被告个人造成,属于被告个人债务。因此,被告主张交通事故赔偿款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承担,本院不予支持。

以上内容由姜爱春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姜爱春律师咨询。
姜爱春律师
姜爱春律师
帮助过 1609人好评:25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安路86号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姜爱春
  • 执业律所:辽宁正合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06020*********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辽宁-大连
  • 地  址:
    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安路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