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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胡长青律师谈公司转投资

来源:胡长青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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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说法:胡长青律师谈公司转投资

    【案件回顾】
    佳诚科技公司是一家注册资本为5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受金融危机的影响打算对一家生产电容器的企业转投资,该公司董事长就转投资方面的法律问题向律师咨询。
    【律师答疑】
    关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可以转投资,以及可以向什么样的公司转投资的问题,不能仅凭一部法律作判断,应当同时结合《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部门法对转投资问题的相关规定来认识。
    我国《公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依照本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不得向合伙企业投资,成为其普通合伙人。也就是说,除了合伙企业外,有限责任公司向外转投资的行为是不被法律禁止的。
    但是,06年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了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第3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通过上述法律规定,我们了解到首先法律并不禁止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公司法只是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不得成为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而合伙企业法却明确规定了只有5类主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即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换言之,除了上述5类特殊主体外,法律并未禁止有限责任公司成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法》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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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胡长青
  • 执业律所: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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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403*********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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