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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来源:崔美虹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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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作了明确规定:1、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 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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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崔美虹
  • 执业律所:河北齐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309*********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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