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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春天,真地来了吗?

来源:戴雷律师
发布时间:2007-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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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律师法》,千呼万唤始出来。 二00七年十月二十八日,新的律师法终于问世了。虽然这部法律经过了律师和法学界太过漫长的呼唤和等待,虽然它还要等到明年的六月一日才能正式生效,但这仍然是一个值得律师界庆祝和欢呼的日子。 新中国的律师制度,几经沉浮,历经岁月的沧桑,终于于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五日通过了第一部《律师法》,奠定了我国律师制度发展史上的里程碑。但因为历史的局限性,使得这部法律不可避免地刻上“管制法”的痕迹,而关于律师权利的规定,却惜墨如金,缺乏可操作性,以致律师的执业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律师执业环境的每况愈下,使得律师的执业风险变得高深莫测,尤其在刑辩领域,由于《刑法》第306条这柄悬在律师们头上的“达摩克斯利剑”的威力,更是令律师们谈虎色变,几乎每年都传来律师锒铛入狱的消息,虽然大多数还是侥幸躲过了劫难,最终被无罪释放,但这依旧给律师执业的道路平添了许多坎坷和曲折。但不管怎样,这部法律的出台还是我国律师制度的一种进步,还是在历史的舞台上发挥了它应有的作用。而今天,这部为中国社会服务了十余年的法律即将退役了,新的律师法即将取代它的历史地位,二00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也将成为律师们永恒的记忆。 今天,兴致颇高地通读了一遍新的《律师法》,感触很深。我觉得其中有很多可贵之处,体现了我国法制理念和文明的进步,体现了国家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首先,它第一次将对律师执业过程中的人身权利的保护写进了法律,提升了律师在社会大众观念中的法律地位;第二,它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对律师实行有限的“责任豁免权制度”,从而降低了律师执业过程中不可预见的法律风险;第三,它第一次规定了律师在侦查阶段勿需经过公安机关的安排就能直接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制度,这对有效防止侦查机关刑讯逼供、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起了不可低估地作用;第四,它第一次规定了不得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过程实施监听,充分保障了律师的执业权利,有利于对抗式刑事诉讼模式的形成,有利于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的诉讼目标的实现;第五,它第一次作出了非律师从业人员退出诉讼领域的规定,净化了法律服务市场,提升了高层次法律服务领域的法律服务水准......。 欣喜之余,我又不由得有些忧心忡忡。因为我们国家“权力本位”的惯性思想还很严重,司法领域的痼疾还有些根深蒂固,比律师法效力层次更高的三大诉讼法,还没有做出相应的修改,其中与律师法相冲突的条款仍将成为律师的困扰,特别是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并没有取消公民个人代理的资格,但新律师法却删除了旧法对非律师从事有偿代理的罚则,这是否意味着公民有偿代理的时代即将来临了呢?昔日“混乱不堪”的法律服务市场是否又将迎来“群魔乱舞”的日子呢?我们的立法者是否又注意到了这其中的漏洞呢?而即便是再好的法律,如果不能得到实际地贯彻,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都只能是让人望梅止渴。律师的春天,真地来了吗?但不管怎样,我始终坚信律师的春天迟早会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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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戴雷
  • 执业律所:四川纪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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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2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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