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状
来源:李松江律师
发布时间:2007-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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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建杰,男,汉族,1986年5月4日生,个体工商户,现住管城回族区菜场街14号院2单元5楼中户,电话:13613851580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建军,男,汉族,1962年11月24日出生,个体户,现住郑州市二七区烟厂后街10号院2号楼1单元4楼东户,联系方式0371-61638518
上诉人因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6年12月12日下发的(2006)二七民一初字第2047号民事判决,特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原判,判令被上诉人赔偿因其过错给上诉人造成的损失。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 原判认定事实不清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06年2月16日签定协议,约定上诉人于2006年5月10日搬走并全部交清属于上诉人的一切税款、费用后上诉人支付其房屋押金及欠款共计7500元整。但被上诉人并未按期搬离(2006年6月13日才搬离,晚搬34天),也未能如约清偿税款、费用(包括国税、地税、管理费、房费、水电费),导致上诉人的经营遭受严重影响盈利下滑,造成重大损失。在这种情况下,被上诉人不是积极依约赔偿上诉人的损失,相反被上诉人却在自己先违约情况下,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实在不合情理。对此,一审判决却不予认定是错误的。
二、 适用法律错误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互负债务并且双方的债务履行是有先后的,负有先行履行义务的被上诉人不去履行自己的义务而去要求履行义务在后的上诉人先行履行义务是错误的。对此,一审判决却置之不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是不正确的,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3条第(二)项,第67条之规定,才是正确的。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予以撤销,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判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的损失,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王建杰
2006年12月26日
附:1、本案上诉状副本12份。
2、申请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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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松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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