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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某村民小组与被上诉人某村民小组土地行政登记一案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0-11-05 浏览量:0

【关键词】

土地补偿款、重复起诉、超过法定期限

【基本案情】

XX市政府于20XX年X月XX日将位于XX市XX镇XX村的32. 6789公顷(合计490.184亩)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在被告XX村民小组名下并颁发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该土地因修建公路项目被征用,原告XX村民小组以涉案的XXX亩集体土地所有权属其所所有,涉案《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起本案行政诉讼,主张撤销上述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一审法院判决撤销被告XX村民小组持有的近500亩土地使用权证,被告败诉后委托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指派李武平律师代理本案二审。二审阶段,我们通过多方调查研究发现,对方当事人即原告XX村民小组曾经提起过本案行政诉讼且超过法定期限的事实,遂而在上诉状中提出本案诉讼属于重复起诉且超过法定期限的观点,获得海南省高级法院的采纳,判令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对方当事人的起诉。通过李武平律师及其律师团队的努力,当事人近500亩土地,上千万元的财产失而复得。

【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的几种情形,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均应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XX村民小组曾就XX市政府给XX村民小组颁发WJ020XX号《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证,撤回起诉后,又提起本案诉讼,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均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同一法律事实提出同一诉讼请求,且再行起诉没有正当理由,XX村民小组提起本案诉讼属重复起诉。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XX村民小组前一次诉讼于2 0 1 6年4月2 7日提出,其已经知道并已行使诉权,至2 0 1 7年1月9日再提起本案诉讼,已经超过上述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综上,XX村民小组提起本案诉讼属¨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及“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隋形,依法应裁定驳回其起诉。原审适用法律和案件处理结果错误,应予纠正。

【李武平律师说法】

一、关于重复起诉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的规定,本案中,原审原告(本案被上诉人)曾于201X年X月X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WJ0200XXX号《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该院于201X年X月X日依法受理了该案,案号为(2016)琼9 6琼行初XX号。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本案被上诉人)村民小组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撤回起诉,并于201X年X月XX日递交撤诉申请书。原审法院依法作出(2016)琼XX琼行初XX号行政裁定书,准许上XX村民小组撤回起诉。上XX村民小组撤回起诉后,于20XX年X月X日再次提起本案行政诉讼,且上XX村民小组于20XX年X月XX日提起行政诉讼的诉求一致,属于法律规定的同一事实同一理由的重复起诉情形。依法应裁定驳回起诉。原审对本案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程序违法,依法应予以撤销。故,李武平律师提醒,行政诉讼案件有别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在提起诉讼后,不要轻易撤回起诉,反之,会导致丧失再次起诉的诉权的风险。

二、关于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本案中,原审原告(被上诉人)某村民小组明显已经超过六个月的法定起诉期限及最长20年保护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规定,本案依法应裁定驳回起诉。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依法应予以撤销。

【审理结果】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 2017)琼行终X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XX市人民政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XX市XX镇XX村民委员会XX村民小组。

    委托代理人李武平,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市XX镇XX村民委员会XX村民小组。

    上诉人XX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XX市政府)、上诉人XX市XX镇XX村民委员会XX村民小组(以下简称XX村民小组)因与被上诉人XX市XX镇XX村民委员会XX村民小组(以下简称XX村民小组)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琼9 6行初X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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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   撤销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琼96行初XX号行政判决;

二、   驳回文昌市文城镇名门村民委员会上文北村民小组的起诉。

    被上诉人XX市文XX一审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XX元、上诉人XX市XX镇XX村民委员会XX村民小组和上诉人XX市人民政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各XX元,分别予以退还。

【相关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

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

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

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规定的;

    (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

为诉讼行为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六)重复起诉的;

    (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

    (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

    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

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阆题的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

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

    (二)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

    (三)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

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篷亨乏天生

请复议的;

    (八)起诉人重复起诉的;

    (九)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要行芝诉当专:

    (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吁羁柬的;

    (十一)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

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期间

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

受理。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案件和再审案件,对原审法

院受理、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错误的,应当分别情况作如下处

理:

    (一)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实体判决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

为不应当受理的,在撤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朵的同时,可以发回

重审,也可以迳行驳回起诉;

    (二)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定错

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

一审人民法院受理;

    (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驳回起诉裁定错

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

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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