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未竣工验收,质量鉴定请申请应允许
2019年苏州某酒店写字楼某项目因工程款支付发生争议,施工方南通某总承包公司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工程款。发包人在一审结算以工程质量问题提起反诉,并要求法院进行工程质量鉴定。法院认为工程已经通过主体结构验收,无需进行质量鉴定,驳回发包人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我们接受发包人委托提起上诉,并提出一审法院未进行质量鉴定是错误的,基本理由要点为:
1、案涉工程存在大量质量问题,且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我方鉴定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
(一)专业检测机构对案涉工程质量抽检,发现工程质量问题严重,工程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均要求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鉴定
(三)依据法律规定,涉案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的,应当进行质量鉴定,及合同承包范围内未完成工程量鉴定确认。
1、案涉工程合同金额为2亿1000万元,根据施工合同协议书第二条以及投标书等证据,承包人承包的范围为包括但不限于:接受工地现场、现场清理及排除地上地下障碍物等、桩基工程、基坑支护工程、降排水、基坑土方开发、区域内土方回填、土建结构工程、砌筑工程、建筑防雷接地及基础底板与管线预埋。专业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基本水电工程、消防工程”。
截至诉讼时,尚有屋面工程、给排水、电气、消防等分部分项并未施工完成,更谈不上验收,涉案工程远远达不到竣工验收的条件。
2、民诉法第7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
3、江苏省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苏高法审委[2008]26号)第26条第2款规定: “建设工程竣工但未经验收,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并要求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而本案所涉工程尚未完工,根本达不到竣工验收条件。
综上,我方认为,我方已经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案涉工程存在诸多质量问题,且合同约定对质量问题进行鉴定的条款,江苏省高院对质量鉴定的事宜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据此,我们认为,我方请求鉴定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且双方合同对此也有明确的约定,应当对案涉工程进行质量鉴定。
本案经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最终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案件发回重审后,区人民法院对案涉工程进行了工程质量鉴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