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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刑事案件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只有一种文本的合同效力问题

来源:罗春利律师
发布时间:2007-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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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两种文本,只签一种文本是否有效? 笔者最近审查了一个中外合作企业合同,笔者认为这个合同是个无效合同。 该合同第四项第3条规定,“本合同从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第四项第4条规定,“本合同以中、韩两国文字形成,甲乙双方各执两份。”这两个条款应当这样理解:该合同必须由中韩两种文字形成,每种合同文本应有四份,每种文本每一方各持有两份。所有的两种文本共八份合同须双方签字后,合同生效。 合同未确定任何一国的文字文本作为作准的文本,那么根据国际经济法的一般法理,应该认定两国文字的合同文本同样作准。换句话说,该合同只有在两个同样作准合同文本均经过双方签字之时才能得以生效,缺少任何一种作准文本,合同就是残缺的,也是违反合同约定的,因而也是无效的。 另外,以两国文字签署合同的合同约定是对中韩双方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完全符合公平合理、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等合同法基本原则。反之如果只签署中文合同文本,而对韩文合同文本置放一边不签署,不但违反合同的约定,对韩方也极不公平。我们知道,合同当事人对自己的母语是驾轻就熟、运用自如,而对其它国家的语言则是“门外汉”,尽管中间有高水平的翻译机构和翻译人员,但也难免发生条文含义的稍许偏差或歧义,而语言往往是“一字之差,谬之千里”。所以无论如何韩方也无法丝毫不差地完全领会中文合同文本的全部内涵,所以韩方在中文本上的签字不能代表韩方对中文文本的认可,只有韩方在韩国合同文本上最后签字后,合作合同才能最后真正生效。 综上,合作合同是无效的,双方应当就合同具体条款重新签署。 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罗春利 2007年2月12日 首都大律师:http://www.010864.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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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罗春利
  • 执业律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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