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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刑事案件

商标注册可否适用《行政许可法》?

来源:罗春利律师
发布时间:2007-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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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规范商标初审的期限? 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于2005年3月16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局提出注册“雄志”商标的申请,可是奇怪的是现在的申请状态仍然是“待审”中,这一“待”就是两年啊!在现代科技发达、行政高效、依法治国的今天,注册个商标为什么如此难呢? 原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七条只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对公告的期限规定了是“三个月”,但是从受理申请到初步审定这一期限没有相关法律规定,致使商标局对商标申请的初审一拖再拖,钻法律空子。这是一个亟待弥补的法律空白。如果没有规定,那么商标局就可以几个月、一年、两年都不给你初审,申请人又能怎么办呢?那么商标局这么拖来拖去是否违法?商标的注册是否可以归类于行政许可?笔者有以下观点供大家研讨。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曾在网站上发布了一个解答,认为“商标注册不是行政许可。但是,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如烟草制品)的商标注册除外。”笔者不同意国务院的这个解答,笔者认为商标的注册完全可以认定为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理由是,根据行政许可的特征:一是,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管理性的行政行为。商标的申请是国家商标局对商标的合法性进行审批登记的行政行为。一经注册,其他任何经济实体未经注册商标人同意不得使用与其相同或者相类似的商标作为产品标识。 二是,行政许可是对社会实施的外部管理行为。显然,商标注册符合这一外部管理行为的特征。三是,行政许可是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产生的行政行为。无申请即无许可。如果没有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商标局是不会主动为你注册商标的,所以也符合此特征。 四是,行政许可是准予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取得行政许可,表明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可以依法从事有关活动。只有注册了商标,申请人才可以排除他人的使用而独占该商标的使用,这种排他的使用权来自行政机关的准许和管制。综上,商标注册完全符合上述四项特征,所以商标注册是一个地地道道的行政许可。因此,商标注册行政行为理应受行政许可法的调整,在商标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商标注册行为理应受行政许可法的约束。 既然商标注册是行政许可,那么行政机关的商标注册行为在商标法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应适用《行政许可法》的规定,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由此可知,行政许可的期限除了专家评审的时间以及公告的时间,一般在三十日内。商标初步审定的时间可以认定为专家评审的时间,这个时间不应计算在三十日内,但这一时间应该是一个合理的期间,并且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的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雄志”商标在没有被告之所需时间的情况下,被足足的拖了两年,商标局的行为不但不合法,也不合理。如果每个商标申请都被如此地拖下去,那么经营者使用商标专用的权益何以得到保证,品牌经济、诚信经济何以大行其道?很多公司如果存活时间较短,可能商标没有申请下来,自已已经倒闭破产,那么它提起的商标注册还有何意义? 我们既然规范了商标公告的期限,为什么不规范商标初审的期限?立法到底基于什么一种目的?另外,现代的政府完全有能力,完全有条件,完全有必要在一个合理的期限内完成商标的初审。立法对此期限进行规范没有实现的障碍。因此,为了建设一个科学效能的政府、为了完善社会主义法制、为了促进经济的快速稳步发展、为了构建和谐有序的经济环境,我们必须弥补这一法律的漏洞与不足,建议立法机关对此问题给予高度重视,则公司企业幸甚!股东幸甚!经济繁荣了,百姓也幸甚! 另外我所已经着手向国家商标局提起行政诉讼,以主张我们作为商标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罗春利 2007年6月8日 源自:首都大律师:http://www.010864.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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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罗春利
  • 执业律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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