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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权力介入下的权力生态系统的重构

来源:徐骏律师
发布时间:2007-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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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权力”介入下权力生态系统的重构 ——以司法、媒体与公众的和谐互动为例 “媒体介入司法可能推进‘开放正义’,亦可能是‘民主之错’,此为两难困境。” ——罗伯特•雅格布•丹尼 摘要:数字化时代之媒体严重冲击传统权力运作模式,尤以传媒机构与司法领域之碰撞为烈。在亟待重构现存权力生态系统之际,批判性解析司法、媒体与公众互动,显见自制机制是平衡“第四权力”介入传统权力结构后诸多社会关系之良匙。 关键词:第四权力;权力生态系统;接近权;自我克制 20世纪末,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全国法院整顿工作座谈会上强调媒体个案监督权之正义性与合法性。近十年来,第四权力之界域不断扩张,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矛盾日渐尖锐 。2006年9月,肖扬院长在全国法院新闻宣传工作会议上明确了司法个案信息发布纪律, 试图限制大众媒体对个案的过度干预,重塑司法、媒体与公众的和谐关系。 长期以来,权力生态系统一直在激烈的矛盾中寻求动态平衡。“权力是产生腐败的温床”,控权“模范生”美国亦不能阻止腐败与滥权,权力运作失控之忧无时不在,社会群体密切关注国家权力机制。新兴科技与信息爆炸使普通群众无从获知大量与己密切相关的专业知识,各种人工物品的保险系数日益降低,高效收集、分析、过滤和传播信息的大众媒体成为人们了解自然或社会讯息的重要途径,成为国家权力体系的“第四权力”(另外三者为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深刻变革传统权力制衡体系。(图一) 大众媒体与传统权力直接进行表象互动,往往被视作权力信息公开法律关系的两造,但从本质上讲真正当事人是权力行使者与社会公众。公众了解权力运作状况的心理需求决定新闻媒体关注焦点;公众对权力运作信息的需求程度决定媒体对司法过程的介入深度;权力机关向媒体披露信息并受其监督,本质是通过媒体工具向公众传达特定信息,最终受公众监督。(图二) 三权分立结构是直接民主制沦丧后,“权利——权力体系”派生的次级权力生态系统,新兴大众媒体力量极大地丰富了权力生态系统。如两图所示,社会公众、大众媒体与公权力之间应形成新型权力生态系统:以社会公众为终极目标与价值归宿,以大众媒体为中介,还原集成三权的公权力保障直接民主之精髓。 承担着化解与调和社会矛盾之重要职责的司法权是社会正义的最后防线,司法过程与裁判结果尤为社会公众关注,大众媒体与司法权力之关系重构具有典型意义。本课题组选取三十岁以上人群,就司法权力、大众媒体与社会公众相互关系的若干重点问题进行随机问卷调查, 依仗实证数据,探究大众媒体对权力运作的深刻影响。 一、媒体个案监督的正当性 (一)“第四权力”本质辨析 大众媒体虽对传统国家权力起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作用,并影响到传统的权力运作模式,然而其并不具备权力的所有要素。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大众媒体具有的优势地位之基础源于宪法所确认的表达自由。表达自由是人权目录中一项极其重要的权利,“言论首先是人们永久保有的天赋权利之一”。 表达自由对民主的促进也极有裨益,其“不惟是个人发展其健全人格的重要因素,也是社会促进其分工合作,以谋求全体福祉的主要条件。民主政治系以理性与民意为基础,而发扬理性与民意,则有赖于人民议论自由为前提。所以近代民主政治固然与言论自由平等发展,无分轩轾,而言论自由,则亦被用为衡量一个民主国家民主进程的标准。” 表达自由因之成为宪政的重要基石。第四权力的生成并非因大众媒体专享表达自由,而是因其拥有丰富的信息来源,强大的信息处理能力,高效的信息传播手段,以及广泛的受众范围,足以将表达自由的功效放大至最强。大众媒体基于上述的技术优势,被视作公共利益的代言人,其体现和表达的民意集合令其足够强势到掣肘传统之三权,具备了“准权力”性质。 (二)司法独立的原则与例外 独立性是司法权区别于行政权、立法权的基本属性,也是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根本保障。德沃金就把“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而法官则是帝国的王侯”视作法治的最高境界。 司法独立的核心乃法官和法院“只从属法律而不从属上级司法或行政机关的命令(指示)”。 唯此,方能保证司法者保持理性、中立与内心自由,从而客观公正地适用法律。司法独立原则更是确立和维护司法权威的制度保障,“在理性的司法程序保障下,由中立的法院和法官独立地依照法律行使审判权,……在公正的基础上保障司法裁判的终局性权威。” 司法部门“既无军权,又无财权,不能支配社会力量与财富,不能采取任何主动行动”,只是消极地对社会纠纷进行裁判,因而“对宪法授与的政治权力危害最寡”。 独立性是为平衡传统权力制衡结构而专赋司法之特权。 权力都有着自我扩张和膨胀的特质,司法权自不例外。现代的司法机关已不再是联邦党人笔下孱弱的权力部门了。司法者在适用法律时享有的自由裁量权,以及英美法系国家法官享有的违宪审查权与创设判例的“准立法权”令司法足以打破权力生态体系原有的平衡。既如此,过分信赖司法的偏好应得以适度的纠正:既确保司法的独立地位,又必须防备司法权的失范。而大众媒体的“权力化”,令权力生态体系重至平衡成为可能。传统的权力制约机制侧重于宏观制度层面,大众媒体则倾向于关注个案。加之媒体作为一种“准权力”,并无强制力,介入程度最为“温柔”,对司法独立原则的干预最为轻微。凡此种种,必令大众媒体成为重构权力制衡体系的最佳介质。 二、媒体个案监督的冲突与契合 (一)司法独立与司法公开 1.司法独立与司法公开理论上的和谐 独立性是司法的生命,保持中立,避免外来因素的干扰是司法公正和权威的根本保障,司法者则被认为是只服从于法律的具有正直品质与必要知识的人。美国的宪法之父为了避免法官受制于外来强权,甚至拒绝法官由人民选举,以免法官过分迁就民意,影响其唯以宪法与法律的规定为准则,执法不阿的态度。 这种政治体制之下的法官处于一个中立、客观、超越党派之争的位置,能恰当地解决因民选代表背离民意而产生的不信任的矛盾。 法官独立和中立地位还确保其恪守理性,不为多数人的盲目和冲动左右,在社会进程遇有重大矛盾时能够坚持真理,以少数人的理性纠正多数人的任性。 独立性虽然要求司法权及其司法权的行使者法官避免受到外界的干扰和影响,但这并不是拒绝媒体介入司法过程的理由。即使是美国这样拥有悠久的司法独立传统的国家,“公众与新闻界有权参与审判与预审程序。当审判在历史上或传统上是公开的,或当公开审判会对审判程序产生重大的积极作用时,这种权利便是推定的。” 司法独立并不等同于司法自我封闭,司法过程的开放也并不必然地有损司法的独立地位与权威性。媒体个案监督应理解为司法信息向公众的单向传播,并没有法律或习惯要求法官接受公众对案件的反馈信息,进而考虑并迁就媒体以及公众的意见。媒体监督与司法权并不存在本质上的冲突和矛盾,二者理应形成良性互动的和谐图景。 2.司法独立与司法公开现实中的紧张 但在实践中,司法机关与大众传媒却处于本能的防范甚或敌视中。法院尽其可能地避免媒体对个案的介入:司法机关利用庭审规则制定权,进行了诸多不利于媒体的自我授权,如媒体采访的批准权;媒体录音录像的规制权;不当报道的审查管制权,甚至 “封杀” 媒体权。 法官在执行中更是利用规则的“最终解释权”任意作出有利自身的解释。如此,媒体司法介入的空间愈显狭小。媒体常常抱怨法院封锁信息,甚至给法院扣上“司法神秘主义”的大帽子;法院则对媒体的贴身式追踪和报道颇多微词。双方非但没有形成良性的制约型合作关系,相反因个别冲突放大并激化了矛盾。司法独立与司法公开似乎成为一对非此即彼的矛盾。 3.建立司法权威:司法权的努力 相比于司法独立传统悠久的国家,我国的媒体个案监督对司法独立的影响更甚。之所以如此,并非是我国的大众媒体拥有更强大的权力或公信力,关键在于司法权威的缺失。媒体的自律与他律固然是维护司法权威的重要手段,但司法权自身的积极努力,包括进行制度改革与创新,提升法官综合素质等举措,对于缓解媒体与法院的紧张关系将起到决定性的作用,也是司法机关对与媒体建立良好关系的诚意表达。 (1)司法公开:从原则到制度。现代法律的繁复与精巧令未接受过专门训练的公众无法确知司法裁判的正当性,公众只能通过观察程序是否正当以作出判断。正当的程序不能确保裁判的实质正义,但它肯定有助于正义之果。因此,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体认不再仅仅通过获知司法结果,而倾向于关注司法过程。司法公开就是确保法院向公众展示司法过程的保障性原则。媒体的职责只是在于传播司法信息,充分公开的司法信息将使媒体个案报道和监督的功能得以稀释;反之,媒体在其中将凸显重要的功效,并进而僭越致职责混淆。我国的诉讼法律和庭审规则虽已引入了司法公开原则,但在具体制度的建设上还存在着空白和不足。一是表现为审理过程中辩论不充分,法官过多干预审判进程,公众无法充分获知与案情有关的信息;二是判决说理不充分,法官往往先入为主地采信证据,在判决书中对当事人的证据和理由没有逐条加以说明,判决缺乏充分的认证,公众无法从中获知法官作出判决的过程与依据;三是程序公开不完整,法官的合议过程作为内部材料,即使是当事人也无法得知;四是公开的范围和程度有限,公众无法方便地获知司法信息。不完全的司法公开的最终归宿只能是司法神秘主义,并致司法权威的沦丧。司法公开相关制度的完善应是防范媒体过度介入司法的根本推动力。 (2)精英法官阶层是维护司法独立,超脱于媒体的必备要件。“成为一个良好的法官或良好的法律解释者的条件第一要对于自然法中主要的一条——公平要有正确的理解。……其次,要有蔑视身外赘物——利禄的精神。第三,在审判中,要能超脱一切爱、恶、惧、怒、同情等感情。第四,和最后的一点是听审要有耐心,听审时要集中注意力、并且要具有记忆力记住、消化并运用自己所听到的一切。” 法官的博学、理性、正直和廉洁是司法权威的根源,也是司法独立的必需。通晓法律知识以及社会人情是裁判准确有效的前提;理性方能保持独立思考,寻求真理的态度;正直和廉洁则是不为名利所诱,维护正义、确立司法权威的关键。法官理应是具备优良综合素质的社会精英阶层。如此,法官阶层令人尊敬与信任,他们的裁判也将得到服从;如此,媒体的个案监督将无法左右社会舆论,影响司法独立;如此,媒体对司法信息的充分披露将充分展示法官的良好素质和个人魅力,强化公众对法官的尊敬和对法律的信仰。 遗憾的是,当前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并不高。(图三)我国薄弱的法律教育与备受争议的法官选拔机制还无法令法官成为社会的精英阶层。他们大多不能以博学、理性来征服民众,获得信任;少数以权谋私,亵渎司法公正的败类更是破坏了正义的水源,削弱了司法的权威性。而法官从畏惧媒体发展到抗拒媒体,并常以媒体干涉司法独立为由对其进行指责,更强化了公众对司法不公的想象。公众通过媒体将质疑司法的声音进行汇聚和放大,必然使法院和媒体产生直接的碰撞和磨擦。二者的互动渐渐步入恶性循环的泥淖之中。调查数据虽然反映了公众对司法公信力的不满,但只有极少数的被访者对法官完全丧失信心,足以表达公众对公正司法的本能需求。因之,国家必须通过发展高水平的法学教育,改革法官选拔与任职机制等举措,全面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经过一个较长的阶段,最终确立司法权威,也将媒体与司法之关系引入良性互动的轨道。 (二)媒体的越位与职责回归 1.媒体现实的越位 个案报道已成为我国各媒体重要的新闻版块,备受公众瞩目。但在个案报道与监督的过程中,媒体常常逾越应守的界限,不恰当地介入司法固有的领域。这样的越位主要表现为:第一,损害当事人的名誉和隐私。公民个体的名誉权和隐私权不得被侵害,即使是公众人物或公务人员,对其信息的披露也并非毫无限制。第二,代替法官对案件进行评论。“媒体审判”是司法对媒体越位诟病最甚的焦点。法律工作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作为一种义务、权利和权力的渊源,最好是把法律视为是有权从事的职业人士(法官和律师)和一种活动,他们受到含混而强有力的职业规矩的约束,而这种观念最终扎植于社会便利或(大致地)持久的社会舆论中”。 司法的职业化并不代表司法与社会生活的脱离,但它如同医学一样是一种专门的技术。并且司法权力源自法律的授权,专属于法官所有。媒体对个案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进行评论,显然是对司法权的侵夺。第三,不恰当地评论法官。如果媒体在没有事实根据的情况下,仅凭推断或猜想就对法官裁判的公正性进行评论,则既侵犯了司法权,更将对司法的权威性产生持续且长久的负面影响。第四,泄露国家秘密。第五,误导公众舆论。媒体的权威源于其固有的话语优势。如果利用这样的优势以不恰当地引导公众,对司法施加民意压力,则明显有违媒体的良知与职业操守,被民意挟持的司法最终也将沦丧正义的价值。 媒体在进行个案监督时越位行为时有发生,司法对此除了抱怨以外似乎无能为力,公众也大多站在媒体的立场。(图四)司法表现不尽如人意固然是症结所在,但对媒体缺乏有效制约则进一步加剧了二者之间的紧张关系。媒体能在一定程度上决定公众对事物的态度,引导他们的消费需求与意识,甚至改变他们的价值观念与生活方式。受访者中表示不轻易接受媒体的信息和观点的受众总和不到10%。作为舆论公器,媒体具有公权机关的某些特质,而且它还有着一个诸多公权机关所没有的权力——监督报道权。媒体所拥有的并不是对社会公共事务直接进行管理的“硬权力”,但因其稀缺性和对社会的影响力,甚至可能使其手中的“软权力”吸引社会“购买”。 媒体作为企业,还会受到商业化的冲击。 如此,媒体应有的客观公正则易被非理性乃至腐败取而代之。 2.媒体个案监督的尺度 明了媒体固有的职责及其在社会生活中应当扮演的角色,是媒体个案监督的制度安排之前提。国际新闻记者联合会1954年通过的《记者行为原则宣言》把下列事项列为记者职业行为标准:尊重真理及尊重公众获得真实的权利;忠实收集和发表新闻,公正评论与批评;不删除重要新闻,不假造材料;任何已发表的消息,发现有严重的错误时,将尽最大努力予以更正。《中国报业自律公约》第二条第一款则规定:“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新闻活动管理法规,忠实履行报纸的社会责任,不以任何有损社会和国家利益的、格调低下的和未经核实的报道内容作为报纸参与市场竞争的手段。”概言之,真实性是媒体的安身立命之本;承担社会责任是媒体长久发展的根本动力。据此,在与司法的互动中,媒体个案监督的限制应涵盖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禁止披露与案件无关的当事人之信息及当事人任何隐私。第二,禁止对现任法官进行人格或业务水平的评论。第三,禁止对未决案件进行评论以及暗示;禁止预测案件的判决结果。第四,禁止报道自身及重要客户所涉案件。第五,禁止报道源自一面之辞与不合证据规则的信息。第六,禁止歧视性与反人道主义之报道。概言之,尊重司法权威与尊严,向公众传播真实客观的信息方是媒体在司法过程中的本分。 (三)公众的接近权与慎独 公众作为司法结果的感知者与承担者,以及大众媒体的受众,是媒体与司法紧张关系背后的决定因素。司法与媒体的直接接触与碰撞使公众的应有地位被忽视;即使是公众自身,也习惯性地接受了消极被动的角色定位。强化公众的目的性地位,还原民主参与的本义,方是构建新型权力生态体系的要义。 1.公众接近权:媒体工具主义 公众作为权力的最终来源,应当直接参与和监督权力的运作。现代国家的代议制令古希腊的直接民主制只能成为人类辉煌的记忆。但公众直接参与包括司法权在内的政治权力的正当性却无从否定,哈贝马斯的商谈理论对此进行了精辟的阐述:“支配法官对现行法律进行合理重构的那个‘完整性’角度所表达的法治国观念,是司法部门和政治立法者一起仅仅借自于宪法的创制行为和参与立宪过程的公民实践的。一方面是公民的视角——法官的责任就是由此而获得合法性的。另一方面是法官的视角——他因为其专业知识而主张一种特殊地位。” 公众的司法接近权是司法的正当性基础,也是司法权威的获取源泉。不过,囿于司法的专业性与司法权的特质性,应当赋予法官一种特殊的不受侵扰的地位。公众对于司法的接近权严格局限于法定程序的规制,并且由于个体介入司法的不经济,只有特定情况下,公众才有可能实现对司法权的接近。常态下,这一权利的实现有赖于媒体的司法接近权。由此,公众完成了对媒体的授权,经由媒体的接近权实现司法信息的获取。 公众对媒体的接近权理论是美国学者J.A.巴隆在《接近媒介——一项新的第一修正案权利》一文中首先提出的。联合国国际交流问题委员会在1980年的报告《一个世界,多种声音》中指出:“不要把读者、听众和观众当作信息情报的被动接受者。大众媒介的负责人应当鼓励他们的读者、听众和观众在信息传播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办法是拨出更多的报纸篇幅和更多的广播时间,供公众或有组织的社会集团个别成员发表意见和看法。” 美国学者罗伯特•W.麦克切斯尼指出,联合性媒体规模越大,那么参与性民主的前景就越暗淡,这是民主衰落的重要原因。当媒体世界逐渐集中到少数巨头手中时,就必然导致媒体的惟利是图,玷污新闻和公共机构的正统精神。“公众不再被看作是民主政治的一部分,而只是被当作一大消费群。” 媒体对信息的不当选择和歪曲是阻碍公众民主参与的根本原因,公众的媒体接近权的实现机制是当前建立公众、媒体与司法相互信赖关系的有效途径。 在传统的媒介传播中,公众的接近权无法得到充分的保障。权利的滥用、政府的管制、价值观的冲突、利益纠葛等价值因素以及信息空间有限性、信息反馈滞后性等技术因素都成为接近权实现的障碍。网络时代的来临引发了颠覆性的变革,网络媒体成为新兴的传播形式,其特有的即时性、公共性与互动性等属性,令媒体接近权的实现获得了广阔的发展空间。网络打破了传统媒体的信息准入特权,使弱势群体的意见得到有力传播,一定程度上也打破了传统媒体的话语霸权,更有利于媒体软权力的相互制衡,促使媒体职业道德体系的建立与社会责任感的回归。媒体接近权不再只是理论上的必要性,更成为了现实中的可能性。 2.公众的慎独:媒体与司法的平衡点 媒体因掌握大量的信息资源,特别是受利益集团控制的媒体极易垄断传播渠道,形成话语霸权。若公众缺乏对信息的辨识能力,则极易形成盲动主义,民主将异化为反社会与反理性的力量。“密尔所谓的古老的思想和言论自由问题,和密尔顿著名的演讲《论出版自由》以降该问题在公众与当局的斗争中的表现形式是不一样的。要求宽容的呼声针对的是这种公共舆论,而不是曾经压制它的舆论审查;自由表达意见的权利保障不再是公众的批判意识免受机关的侵犯,而是防范公众自身对异己的侵犯。” 公众的慎独意指公众在接受信息时,应有能力去分析、判断并选择有效信息的辨识能力,不盲目轻信,不为媒体左右,能够坚持自己的理性思考与独立判断。公众的慎独将对媒体的传播内容和形式产生深刻的影响,理性和善于思考的受众将令非客观公正的媒体为公众所抛弃,促使媒体从评论者转变为信息传播者——后者恰恰是媒体的本分。法官也将因公众的慎独从盲目狂热的舆论压力中解脱。 三、结语:自我克制型制衡——新型权力生态系统的平衡之道 不难发现,在公众—媒体—司法关系中,三者各司其职,固守其位应是避免冲突与结构失衡的着力点。司法的懦弱与不端,令其无法固守独立之本位,致司法权威削弱;媒体的强势与越位,令其无法固守客观之本位,致真实性降低;公众的感性与盲从,令其无法固守权力所有者之本位,致迷失自我。尤需要警惕的是,媒体审判的背后是法治的沦丧和人治的复苏,当社会的纠纷与矛盾都不再有赖司法的裁决,而是寄希望于媒体及其背后的“青天”,甚或是公众的愤怒与非理性,则非但新的权力生态系统无法成熟,次生的权力生态系统也将在失衡中解体。这是所有传统公权力都无法回避的问题。 公众—公权力的权力生态系统因引入了媒体要素而更加丰富和健康,三者的良性互动将使公众—公权力的基本结构更加稳定和谐。良性互动首先体现为相互制衡:公众居于权力生态链的顶端,是一切权力的源头;立法、执法与司法获得授权,必须受公众的监督,对公众负责;“第四权力”则是公众—公权力之间的媒介,集中与放大公众意志,对权力运作形成影响,同时向公众披露权力运作的相关信息。有效的相互制衡将使任何一极都无法任意妄为,破坏平衡结构。良性互动更应奠基于自我克制:媒体应恪守新闻工作的基本准则,以客观公正为原则,以信息传播为己任;公众应借助媒体的信息优势,实现与权力部门的充分沟通与相互信任,有效驾驭媒体资源;立法、司法与执法部门亦应借助媒体实现信息公开,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接受媒体与公众的正当监督。自我克制型制衡关系形成之时,即是权力生态系统达到平衡与和谐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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