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红伟律师

李红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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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辽宁-大连

擅长:房产纠纷,公司企业,保险纠纷,涉外纠纷,劳动纠纷

擅用他人广告语、图片构成侵权吗?

来源:李红伟律师
发布时间:2015-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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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3年3月,原告A公司因业务推广需要,委托某市B公司拍摄了一组主题为“是时候出镜了”的广告图片。拍摄完成后,原告A公司取得前述作品的著作权。后原告发现,被告C公司在其经营场所内使用了原告前述部分作品及“是时候出镜了”广告语,并将作品上标注的“XX眼镜”替换为“YY眼镜”等文字;被告D公司则将原告作品去除“XX眼镜”字样后在其店内张贴使用。原告认为二被告侵犯其著作权,故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相关经济损失。

后经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二被告停止对原告著作权的侵害,C公司、D公司赔偿原告A公司两万元的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

原告享有涉案的“是时候出镜了”系列广告语、图片的著作权,二被告作为经营者,应对其使用的作品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事实上,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广告语,并对原告的作品进行截取后张贴其店内作为夏季墨镜促销宣传图使用,主观过错明显。虽然被告辩称其所得图片均经百度图库搜索后编辑使用,但因其未尽合理审查义务,故不能免除其民事责任。

我所温馨提示:

公司在编辑用于宣传公司产品的广告内容时,务必要考虑到借鉴的内容所涉及的著作权问题,如果借鉴的内容是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整个原作品或者是原作品的最核心部分,未经原著作权人同意,且用于公司商业性宣传,则有可能侵犯他人著作权,并因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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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李红伟
  • 执业律所:辽宁信敏功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06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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