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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滥用“道德审判

来源:朱延桢律师
发布时间:2021-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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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某凡事件给市场传递了一个信号,可以制造、利用网络舆论绕过公检法用”道德法庭”把一个人社死,且没有人需要负责任,这很可怕。从法律层面讲,女方的陈述和爆料都是单方面的,未经证实的,然而网友更愿意相信这些是真实存在的,一些以流量为生的营销号也跟着趁机加把柴,反正大家都锤,也不差我这一拳,可能大家都忘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句话。长此以往,看谁不爽,随便发点什么大料,就可以断送一个人的一生,这是不负责任的。

    这些恶语相向的言论、图片、视频的发表者,往往是一定规模数量的网民们,因网络上发布的一些违背人类公共道德和传统价值观念以及触及人类道德底线的事件所发的言论。这些语言、文字、图片、视频都具有恶毒、尖酸刻薄、残忍凶暴等基本特点,已经超出了对于这些事件正常的评论范围,不但对事件当事人进行人身攻击,恶意诋毁,更将这种伤害行为从虚拟网络转移到现实社会中,对事件当事人进行人肉搜索,将其真实身份、姓名、照片、生活细节等个人隐私公布于众。这些评论与做法,不但严重地影响了事件当事人的精神状态,更破坏了当事人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甚至造成严重的后果。

    什么是网络暴力

     网络暴力是一种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暴力形式,它是指一类由网民发表在网络上的并且具有“诽谤性、诬蔑性、侵犯名誉、损害权益和煽动性”这五个特点的言论、文字、图片、视频,这一类言论、文字、图片、视频会针对他人的名誉、权益与精神造成损害,人们习惯称其为“网络暴力”。网络暴力能针对当事人的名誉、权益与精神造成损害,而且它已经打破了道德底线,往往也伴随着侵权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亟待运用教育、道德约束、法律等手段进行规范。网络暴力是网民在网络上的暴力行为,是社会暴力在网络上的延伸。网民们若想获得自由表达的权利,也要担当起维护网络文明与道德的使命,至少,要保持必要的理性、客观。

2019年12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根据规定,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生产者、平台不得开展网络暴力、人肉搜索、深度伪造、流量造假、操纵账号等违法活动。 [1] 

表现形式

(一)网民对未经证实或已经证实的网络事件,在网上发表具有伤害性、侮辱性和煽动性的失实言论,造成当事人名誉损害;

(二)在网上公开当事人现实生活中的个人隐私,侵犯其隐私权;

(三)对当事人及其亲友的正常生活进行行动和言论侵扰,致使其人身权利受损等等。

    在形式上

   (1)以文字言语做为形式的网络暴力

现实生活中人在生气、烦闷、情绪不定时,想要通过语言暴力宣泄是很正常的,而现实社会中人与人的直接交往,会受到道德伦理的约束,或多或少的抑制了这样一种宣泄的产生。网络社会是虚拟的社会,在网络上却比现实更容易爆粗,通过文字的方式发生语言暴力。文字语言暴力这种形式在如今人流量大的网站随处可见,如天涯论坛、百度贴吧、微博、腾讯新闻评论等。任何一个网络暴力事件,不难发现,其中文字语言暴力必定不会少,粗俗、恶毒的攻击性语言推动了网络暴力的扩散,也增加了网络暴力的危害。

   (2)以图片视频做为形式的网络暴力

    以图片视频做为形式的网络暴力在很多的网络暴力事件中也并不鲜见。我国发生过很多例子,例如篡改他人传上网络的照片,通过照片的篡改进行侮辱、诽谤、攻击等。韩国网络发达,因特网宽带连接居世界第一,但是也并未发展成一个成熟的网络社会,网络暴力问题此起彼伏,比较早的例子是2006年一名22岁的韩国女学生的照片出现在一家图片共享网站时,脸部被人涂改的面目全非,朋友在看到照片后,接二连三的给她打电话确认情况。网络中,目前也存在许多图画信息暴力的情况,惊恐的图片恐吓他人,通过Photoshop技术恶搞、损毁他人照片,以此攻击他人,这是一种图片信息暴力,通过图片的形式实施网络暴力。

在性质上

    (1)非理性人肉搜索

网络暴力事件的另一主要类型是非理性人肉搜索。非理性的人肉搜索最易侵犯受害者的隐私权,而参与者往往认为是一件刺激而有趣的事,在这个过程中更多的是满足于自身“FBI”能力的窃窃自喜。关于非理性人肉搜索的网络暴力事件比比皆是,电影中很好的反应了这点。电影讲的是关于公交车上“让座”事件所引发的网络暴力。电影中,女主角因为在医院被检查出癌症晚期而受到打击,没有给身边的老大爷让座,这件事被人拍下视频传上网络,最终引起群体的口诛笔伐,在网络上通过文字言语、图像的方式进行攻击,最终人肉搜索和网络暴力将女主提前推入死亡。很多情况下,网民习惯性的站队到自认为正义的一方,以道德的力量审判他人,殊不知,在这个过程中,自己充当了刽子手,却没能加以自身的判断,去辨清事实的真相。但是通过人肉搜索的方式引发网络暴力,最终伤害当事人的方式非常不足取,没有任何一个人有权利用道德的力量去审判他人。

   (2)充斥谣言的网络暴力

谣言的危害性是非常明显的,而且一旦发生会有愈演愈烈之势。谣言,顾名思义,是虚假的言论,是由不法者恶意编造,网民成为被利用者,谣言伤害了网民群体的相互信任感。民众一再被造谣者愚弄,很容易变得草木皆兵,使得网络社会的信任感变得愈发的低。网络暴力的发生有的源于遥言,有的并非。源于谣言的网络暴力最开始是由利益人发布不法的谣言,再煽动不知情的网民推波助澜,而利益人则等待事件扩散,坐收其中利益。有的网络暴力虽最开始并非因遥言而起,却在整个过程中会以讹传讹,最终遥言四起,真相变得更加扑朔迷离。当矛盾变得更加尖锐时,网民已经不考虑事件的真相,享受的是破坏和指责的快感。网络本身也包含诸多暴力信息,如网络上的暴力游戏,暴力影视等等。但是无论哪种网络暴力类型,都不是单一存在于网络暴力事件中,往往是结合几种类型一起,作用于整个网络暴力事件之中。

    作用方式

   (1)直接攻击

    直接攻击是指网络暴力事件中通过直接的方式进行攻击,也就是说在言语上直接用侮辱性和攻击性的恶毒语言对当事人进行讨伐。就网络暴力而言,直接性的攻击危害比较大,给当事人造成的伤害也比较明显。

    (2)间接攻击

    间接攻击则是通过讽刺等方式跟风发表意见,即俗称的骂人不带脏字,有的也选择转播他人的直接攻击进行二次攻击。无论是哪种形式的网络暴力,无外乎都会从虚拟世界进而影响到现实世界,也因此,在应对网络暴力的过程中,任何一种形式的网络暴力都不能忽视。 [3] 

社会危害

    每个人都可能成为网络暴力受害者,网络暴力的肆无忌惮,正在以其独有的方式破坏着公共规则、打破着道德底线。 [4] 

网络暴力的危害很广,从近年发生的网络暴力事件的危害进行汇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网络暴力会混淆真假

    真真假假的世界,尤其是网络这样一个虚拟的社会,真假原本就难以辨识,而在网络暴力事件的不断冲击下,原本难以辨识的真善美和假丑恶变得更加难以区分。通常,对真理的曲解并不在于信息源本身,而在于真理在传播的过程中被歪曲混淆,网络暴力事件,往往是真理被曲解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混淆了对与错,真假难辨。

网民进入网络世界,应该具备对与错的基本辨识能力,可实际情况是,在网络这样一个虚拟世界,对与错的界限变得很模糊,当然,如果在认识事物的过程中从不同角度看问题是绝对值得推崇的。但是这里的混淆并不是辩证的用理性的态度去理解事情,而是将错的东西说成对的,而对的事情又变成错误的,歪曲事实真相。众多网民参与网络暴力事件时,会带有个人情感的去看待事物,换而言之,就是对待一个事件往往会有“第一印象”,这个“第一印象”就是个体对网络事件的第一态度,而在接下来的过程中,进行搜索或者获得资料试图去辨明事件真相也不能解决问题,因为进入网络世界的人们有一个共通的特点就是在利用搜索网站进行搜索时,所搜寻到的资料和观点基本都是和自己原本持有观念相一致的观点,这个过程中不但无法将其从错误引向正确的观点,反而会更加强化其原有的观点。一件事情在网络上引起争论,引来各方关注和讨论,原本是件好事,经过讨论和辨别的事情能够更加趋近真理,可是网络暴力的发生也是网络事件引起争论的结果,而这样的结果不是讨论结果的价值多元化,而是两种截然相反的极端观点占主流地位,网民不自觉的站队,无形中充当了网络暴力事件的推动者。纵观多数能够引起极大争议的网络暴力事件,不难发现这样的事件大多即使未违反法律也多半违背普遍道德伦理价值观。 [3] 

    网络暴力会损害个人权益和侵犯个人名誉

    网络暴力中,参与者非理性的群体攻击侵犯了网络暴力事件当事人,对当事人的身心造成了伤害,并直接侵扰了当事人的现实生活。尤其人肉搜索风靡开始,网民已不再局限于在网络上通过语言文字或图像的方式对当事人进行攻击讨伐,通过人肉搜索手段直接从网络虚拟社会渗透到现实社会,对当事人的现实生活进行骚扰。网络暴力事件中,受害人有名有姓,却找不到具体的实施伤害的人,正因为如此,参与的网民抱着法不责众的心理肆意而为。网络集体暴力中,网民很少考虑到当事人的心理。而当事人因网络暴力事件,所受的惩罚完全非等量惩罚。当事人需要道德谴责,需要法律制裁,但绝对不需要披着道德外衣打着正义旗帜的暴力去解决。 [3] 

    网络暴力会损害网民的道德价值观

    除了直接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外,网络暴力行为的频繁发生,会危害网民的道德价值观。正确的价值观念是人类社会秩序正常运行、美好和谐社会得以构建的保障。在日常生活中,人们的道德观念价值观念无时无刻不在影响他们的行为和处事方式。就学校食堂旳例子来说,每到吃饭时会很拥挤,楼梯中总是人头攒动,但是却乱中又井然有序,就是价值观念在发生作用。交通规则的道理相同,在交通规则还未制定、红绿灯都还不存在的世界,马路上来来往往的行人、车辆也会互相相让,以使每一个通行的人能快点到达目的地。社会的普遍价值观影响了个体的价值观,进而影响个体的行为。

    网络暴力冲击人自身的防卫系统,原本符合社会伦理、符合道德意识的价值观在网络暴力的冲击下会被扭曲。原本提倡的辩证法在网络暴力事件中完全被忽略,事情变得只有两个极端,非A即B。在网络暴力事件中,参与事件的网民盲目的支持某一方过于绝对化的观点,披着道德的外衣,做着违反道德的事,而且并不认为自己有错。这里网络暴力的表现就是扭曲的价值观,把错误的观点当成是真理,坚决不承认错误。人在思维上有一种惯性,就是有时会过于坚信某一方面的观点,并通过其他信息的搜寻不断的强化自己的观点。正因为个体已经偏向于某一方面的观点,一旦与自己已有观念不同的观点侵入,则会存在不安全感,尽其所能的去维护自己的观点,进而自我欺骗,在搜集与自己持相同观点的同时加上一定程度的自我欺骗,原先的观点被强化,不再接受其他观点,价值观被扭曲。 [3] 

    网络暴力会阻碍和谐社会的进程

    网络暴力事件加速个人信息的泄漏,引发社会恐慌,阻碍和谐社会的进程。2012年4月半月谈对公民如何保护个人信息权进行了网络调查,参与人数4142人。其中对于个人信息是否泄漏的调查数据显示:30%的人多次遭遇信息泄漏状况,40%的人偶尔有信息泄漏的状况,仅15%的人极少遭遇此情况,且15%的人对自己信息是否泄漏尚不清楚。由此可见,至少70%以上的人遭遇过不同程度的个人信息泄漏状况,个人信息安全关系到个体的切身利益,个人信息遭到侵犯,使得当事人缺乏安全感,容易引发不安情绪。

    而对于个人信息存在哪些安全隐患方面,52%的人认为机构或网站擅自将个人信息泄漏或贩卖给其他机构或个人,23%的人认为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用于诈骗等犯罪行为,18%的人认为机构或网站的个人信息保管机制不健全,5%的人认为个人在上网时遭遇“钓鱼网站”,而仅有2%的人认为是其他原因。很明显98%以上的人所认为的安全隐患都与网络有关。

    网络暴力事件侵犯了当事人的名誉权、隐私权,泄漏了网民的个人信息,更加增强了个人信息的安全风险,引发了社会的恐慌情绪。网络空间和现实社会是有共通之处的,有的学者则直接认为,“网络空间”也是“现实社会”,只不过它是一种通过虚拟技术进行信息交流和传播的新型媒介而已。按照这样的说法,网络空间,是人们生活的空间,是一个以虚拟为形式的“现实社会”。那么,在这样一个社会所受到的一切影响也必然会作用到现实社会。网络暴力是“舆论”场域的群体性纷争,以道德的名义对当事人进行讨伐,可以说是网络自由的异化,这无疑阻碍了和谐网络社会的构建。与现实社会的暴力行为相比,网络暴力参与的群体更广,传播速度更快,因此某些意义上说,可能比现实社会的暴力产生的危害更大。网络暴力的产生虽然时间不长,但是危害大、影响范围广,而且蔓延趋势严重。

    网络暴力作为网络表达自由的异化现象,有的学者认为不仅是对人类公共道德和传统价值观念的挑战,更为严重的是,网络上的一些过激言论或行为已经触及到法律的红线。也有的学者认为,网络上的发泄情绪所引发的网络暴力,不仅使得社会伦理大厦根基动摇,道德与诚信逐渐沦丧,而且古老的文明传统即将逝去,与现代文明风气也渐行渐远。国外学者也注意到网络暴力的严重性,并一致认为网络暴力以及给受害者的骚扰在全球范围内呈上升趋势。他们提出,与传统暴力相比,网络暴力以及网络犯罪来得更加频繁。而且有人甚至认为互联网潜在的巨大危害能彻底摧毁一个人的生活,这里摧毁的力量指的就是网络暴力。随着博客、贴吧、论坛以及视频网站的运营,人们的行为、话语、姿态,可能通过这些媒介,登上网络平台,遭受公众审判,而公众在审判的过程中带有过多的个人情感和情绪的发泄,往往过于偏激,引发网络暴力。加之人肉搜索的兴起,私人信息被曝,网民跟风炒作,扩大事情影响,引发网络暴力,给当事人造成严重的身心伤害。 [3] 

    维权手段

    网络是一个虚拟的世界,同时也是一个和真实世界并行、交融的现实世界;互联网的开放性、交互性、匿名性,很容易使有些网民不负责任的言行演化为“网络暴力”, 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等合法权益,给他们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和心理伤害,必须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专家们认为,防治“网络暴力”必须疏堵结合、综合防治。要通过行之有效的宣传教育,提高网民特别是广大青少年的道德自律意识,增强他们的分辨能力、选择能力和对低俗文化的免疫力,培养健康的心态和健全的人格,在全社会倡导文明的、负责的网络行为;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快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研究,尽快出台相应的法规、制度,加大依法惩治的力度,通过法律手段规范人们的网络行为,净化网络环境。 

    2019年12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根据规定,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生产者、平台不得开展网络暴力、人肉搜索、深度伪造、流量造假、操纵账号等违法活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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