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忠山律师

张忠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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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新疆-乌鲁木齐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刑事案件

震后房贷要不要还?

来源:张忠山律师
发布时间:2013-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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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后房贷还要不要还?

雅安地震抢险救灾还在继续,但随着地震伴生的财产损失以及相关法律适用的问题,却已经引起更广泛的社会关注。地震导致的房屋财产损失,以及以此房屋设定抵押签订的按揭贷款未履行部分,还要不要归还贷款的问题,日益引起民众与法律界的争议。

有法律界观点认为,抵押贷款合同为有效合同,房屋抵押是贷款合同的担保方式之一,抵押房屋仅是贷款担保,贷款合同是主合同,抵押合同是从合同,抵押物的灭失或损毁,不影响作为主合同的贷款合同的存在,贷款合同仍应履行,即借款人在房屋灭失或损毁的条件下仍应偿还借款。

社会公众认为,民众贷款就是为了购买房屋,房屋在地震中灭失或损毁,损失最大的是民众,毕竟银行已经收回首付款和按揭部分款项,要求民众在房屋灭失或损毁后再继续偿还借款似乎不近情理,也有失公平,无论从社会观感上、还是情感上、公平上都难以接受。

无论那种观点似乎都是有其合理的一面,但我们毕竟现在是法制社会,任何民事行为都应遵循社会基本法律与基本道德,解决问题还是回到法律层面。

抵押借款合同受《合同法》、《担保法》的具体调整。抵押借款合同为有效合同的前提下,要终止合同的权利与义务﹙不偿还贷款即为终止合同义务﹚,就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合同法第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合同解除;

  ()债务相互抵销;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债权人免除债务;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从以上合同法的具体规定可以看到,虽然抵押借款合同为有效合同,但在符合合同法具体规定的条件下,合同一方当事人是享有合同解除权的。

地震后房屋灭失或损毁,地震属于自然灾害,也是属于法律定义上的“不可抗力的”。民众抵押贷款的目的是明确的,就是为了购买房屋与使用房屋,在地震这种不可抗力的作用下,民众购买的房屋已经不复存在了,抵押贷款的目的与目标也不存在了,合同目的没有了,符合上述合同法关于合同的法定解除权的具体规定,在因地震而导致的房屋灭失或损毁的条件下,民众可以依据合同法的具体规定,行使合同解除权,要求解除抵押贷款合同,解除还款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民众要行使合同解除权,必须向贷款银行发出书面解除抵押贷款合同的通知,通知到达银行时合同解除。银行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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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张忠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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