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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权的行使规则是什么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2-08-22 浏览量:0

  我们都知道,双方签订合同就会受到合同的约束力,双方都要依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的义务。那么合同解除权的行使规则是什么?

  一、合同解除权的行使规则是什么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 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二、合同解除权的定义及法律属性

  (一)合同解除权行使模式

  合同解除权行使方式就是当事人在合同解除权行使中运用何种方式、程序来实现权利的问题。在现代各国相关民事立法例上,合同解除权的行使程序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模式。

  1、司法解除模式,即只有通过法院裁判才能解除合同的模式。在这种立法模式下,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不能仅由当事人意志所能决定,需要通过司法程序对其审查、确认或撤销。

  2、通知解除模式,即解除权人单方以意思表示将合同解除,不须经过法院裁判,无论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都是由解除权人向相对方表达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不需要其他特别程序要求。

  3、自动解除模式,即在一定条件下合同当然而自动地消灭。

  以上三种模式是与不同法律文化背景国家的不同法律价值追求相适应的,反映了不同国家不同的立法价值选择。

  (二)我国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方式

  我国《民法典》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上述规定可知,我国立法对合同解除权行使方式采取的是通知解除模式。解除合同是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解除合同时,双方当事人都应当知晓合同解除的事实,便于及时结算和清理,因此立法把解除通知作为解除合同的生效要件。

  但在实践中,经常碰到当事人直接诉请法院解除合同的情形,而不少法院也直接受理,并作出解除合同的判决。

  在行使合同解除权时,解除权人必须先通知相对方,当意思表示到达相对方时,该合同解除。若双方当事人对合同解除形成争议时,解除权人可诉请法院或仲裁机构,要求确认合同解除有效,表现为确认之诉;相对方也可诉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认为合同解除不符合约定或法定事由,要求宣布无效或撤销,形成确认之诉或撤销之诉。

  (三)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存在的问题

  在审判实践中发现,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解除权人的行使期限没有明确限制

  解除权是一种破坏性权利,为维护合同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必须对解除权予以限制。《民法典》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可见,约定合同解除权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行使解除权,法律规定有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按照规定行使。那么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情形下,解除权人可以在合同成立后至履行完毕前的任意期限内行使解除权。如果对方不催告,则解除权人会一直享有并可随时提出解除合同的权利。这样赋予了解除权人太过宽泛的权利空间,使合同的履行效力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当事人彻底的履行合同义务,实现合同目的。

  第二,解除合同仅限于通知方式具有局限性

  合同解除的效力自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法律没有对通知的形式作出明确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书面、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行使。实践中,解除权人发出解除通知后,合同是否解除仍处于不确定状态:具有解除权只是作出解除合同意思表示的一方当事人的自己观点,对方、法院和仲裁机构未必认可,发出的解除通知未必具有解除合同的效力。解除合同的通知发出后,若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并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裁决,通过第三方确认合同解除的效力,则可能会出现不同的结果:如解除合同的效力得以确认,则解除权人可以终止履行,不必担心违约的风险;反之,作出解除决定的一方必然要对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在实践中,很多情况下解除权人无法实际通知到对方,即便通知了对方,也很难搜集通知送达对方的证据。如果无法将解除通知送达对方或送达后无法证明,合同将不能及时解除,解除权人将陷入无法解除合同的困境或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

  第三,合同的解除时间不确定

  合同解除的条件是否成就,是否具备解除权,往往只是作出解除合同意思表示的一方作出的判断。其发出解除通知后,若对方认可,则在通知到达时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若对方不认可,在约定或法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则合同是否解除处于了不确定状态。如果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解除的效力成立,合同解除的时间点是在通知到达时呢,还是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决生效时?

  第四,法院不能直接受理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合同的单方解除应当以通知的形式作出。享有解除权的人一旦作出解除的意思表示并送达对方,合同就立即解除。如对方存有异议,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解除权人解除合同应当首先履行通知对方的义务,而不应直接提起诉讼。但在司法实践中,大部分的解除权人却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解除合同。网律师认为,在现有的法律规定面前,法院直接受理与法相悖。

  《民法典》规定的非常明确,解除权人主张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这里的用词是“应当”,而非“可以”,说明“通知对方”是解除权人的法定义务。在没有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下就直接提起诉讼,不符合起诉的前提条件。同时,法律并没有赋予法院直接解除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的权力,法院直接受理其实是将一民事权利的行使作为了一诉讼来处理,存在逻辑错误。

  三、《民法典》买卖合同解除权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四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除权的行驶要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对对方造成损失的依据公平原则应当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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