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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创作著作权案抗辩成功答辩状

答辩状

(2021)粤0192民初18003号

答辩人:广东沃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答辩人:某高见

被答辩人:广东力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侵害著作权纠纷

 

就被答辩人广东力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答辩人广东沃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某高见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基于事实和法律,提出答辩如下:

一、涉案作品《2017教学成果奖-“三动力三平台”》系委托人广东某职业技术学院著作权,由被答辩人提供的委托合同明确约定,被答辩人非著作权人,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无权利基础

被答辩人作为证据提交到法院,被答辩人与委托人广东某职业技术学院于2018年4月3日签订《合同书》,编号SP00074,约定由被答辩人为委托人“《电子通信教学成果宣传》课程”的视频拍摄与制作,合同金额19800元。在合同第三条“甲乙双方合作权利与义务”,第1款约定,“在甲方支付完合同全款后,甲方拥有项目最终成品的所有权,含项目内容与素材、版权与著作权,不含乙方的技术所有权,乙方可用于相关的案例展示”。且不说被答辩人与委托人的合作,只是被答辩人为委托人提供技术服务,并非委托创作,即使被答辩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合作,归于委托创作,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七条,“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被答辩人提供的合同书,在条款中明确无误地约定版权与著作权,在委托人付完全款后,归委托人所有!虽说版权就是著作权,合同里两次重复提及,算是对委托人享有著作权的双重确认!被答辩人为委托人广东某职业技术学院提供技术支持,制作完成课件,在合同明确约定著作权归委托人所有情况下,再自说自话享有著作权,完全无权利基础。

 

二、涉案作品《2017教学成果奖-“三动力三平台”》视频中署名为广东某职业技术学院,署名人为著作权人,被答辩人无任何显示,根据法律规定,著作权系案外人,被答辩人非著作权人,无起诉资格

基于涉案作品《2017教学成果奖-“三动力三平台”》视频内容,可以清楚地看到,明确表明了系广东某职业技术学院作品,宣传其课程、成果,视频中无任何地方体现被答辩人。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因此,根据视频实物呈现,也可以得出,涉案作品著作权人为广东某职业技术学院,被答辩人并非著作权人,无起诉资格,更不存在胜诉可能。

 

三、署名权系著作权中的精神权利,也是著作权中的一部分,著作权法规定委托作品由委托合同约定著作权归属,委托人与被答辩人约定了著作权归于委托人,不存在再私相授受著作权中的署名权归被答辩人之基础,被答辩人显然无著作权,也不可能有著作权中的一部分即署名权

被答辩人也承认,《合同书》第三条之1款,已经明确约定,在委托人支付了全款后,著作权归委托人所有,显然,这个著作权是全部的,并未排除其中部分权利,比如署名权!被答辩人明知署名权只是著作权中的精神权利,属于著作权中的一部分,整体著作权已经约定归于委托人,怎么会存在著作权中的一部分,即署名权,却“依法”归了被答辩人?

 

四、个人作品转让后、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委托作品与此无关,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合同约定,被答辩人主张其自动享有署名权,是没有法律基础的想象

个人创作作品后,转让作品以获得经济利益,是可以继续享有著作权之精神权利;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六条,“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显然,职务作品,作者个人也可以享有署名权。被答辩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显然不归于这两种情况,不存在自动享有著作署名权的基础。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为委托人广东机某职业技术学院提供技术服务,双方合同也明确约定最终成品视频著作权归委托人。显然,署名权也是著作权中的一部分,同样不属于被答辩人。因此,涉案著作权归案外人,被答辩人不是涉案著作权人,不存在著作权维权基础。答辩人在此请求法院,准确理解著作权法律,判决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护正常的著作权法律秩序。

此致

广州互联网法院

答辩人:

二O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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