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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雇工与承揽工的区别点

来源:郑建荣律师
发布时间:2009-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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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工受伤,涉及用工人为个人的情况下,用工人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相互关系如何,由于认识不同,更易引发各方发生争执。主张权益的一方往往以自己为雇员受害的身份,要求赔偿;而相对一方往往以自己不是雇主,而是发包人或加工方,认为受伤人系独立承担工作风险的承揽人(或承包人)等身份,不是劳工进行抗辩。因为不同的用工关系而产生不同的法律责任和风险。一般而言,将劳工与用工人是否为平等关系及付酬是否与成果相联结来作为划分劳工与用工人关系的依据,这些依据包括劳工的工作是否独立的,付酬与工作成果完成与否相联系等,这种从现象上分析的方法来认识雇工与承揽工的不同地位,并进而确定各方责任,不失为一种好的分析方法。但比这种分析方法更为简单,更能正确区分的方法,即收益分析法。收益是一元的,它以其劳动力(包括技能)提供作为收益的唯一依据,也没有占有他人(劳动力)收入的劳工是雇工。雇工在劳动过程中受到伤害,用工人即为雇主,承担无过错的赔偿责任,除非不可抗力或雇工自己故意造成的免责。收益中不仅能以自己的劳动力来计酬份额,而且还能通过无偿占有他人劳动力份额来营利,这种存在营利性的劳工,则为承揽工。营利性追逐,相应工作风险由承揽人自担,用工人不承担承揽工的独立工作中风险,除非他相应指示有过错。独立承担工作中风险符合(营利性)权利与义务相一致法律原则。

     因此,从收益来源中是否存在营利性作为划分雇工与承揽工的身份区别点,不但能更好地理解其他相关的分析原理,而且能更简单易操作雇工与承揽工区别认识,因此我个人认为从收益上定性上分析,更能揭示雇工和承揽工的不同身份关系。              

                                                               浙江民邦律师事务所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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