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约定由一方还债,有效吗?
来源:陈萍律师
发布时间:2014-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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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绍:陆某与王女士结婚后,以陆某个人名义向朋友尤某借款100万元。后陆某与王女士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家中的财产归陆某,该100万元债务也由陆某承担。若干年后,因陆某未能归还尤某的借款,故尤某以陆某和王女士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人共同归还100万元债务。法院最终判决王女士某与陆某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对此,王女士非常不解,称其与陆某离婚时,已经约定了100万的债务由陆某独自承担,且两人已经离婚多年,为何法院还要判决让她和前夫共同承担债务。
律师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共同财产分配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然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结合本案,陆某的借款行为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约定属于夫妻双方的内部约定,对外不发生效力,尤某以陆某和王女士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陆某与王女士对此债务负有连带偿还责任。当然,如果王女士履行了偿还义务,其有权基于离婚协议的约定要求陆某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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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萍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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