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慧萍律师

计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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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应否被认定为工伤

来源:计慧萍律师
发布时间:2007-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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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甲单位系碳酸钙厂,李XX于2002年6月——2006年10月系甲单位职工。李XX于2007年7月31日被X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门诊部(以下简称“疾控中心”)诊断为:一期尘肺(I)(矽肺)合并肺结核。李XX以此向该市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局在既未对甲单位工作环境进行调查核实,也未通知甲单位听取申请人任何意见,于2007年9月14日以“你单位XXX……长期在粉尘浓度高的环境中工作造成的伤害经市疾病控制中心医院2007年07月31日诊断为一期尘肺。”并据此作出“上述情况经我局调查核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4项,认定为工伤。”甲单位认为认定其为职业病危害单位是错误的,于是提起行政复议。 在复议过程中,经当地卫生监督部门抽查,甲单位工作埸所粉尘含量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另据我们走访从事该行业的专业人员介绍,该行业未发生过一起职业病病例。 根据我们查阅的文献资料来看,矽肺的致病因素应该是接触粉尘中的二氧化硅粉尘。 该案能否被认定为工伤?如果能的话,认定为甲单位是其职业病危害单位是否合适?究竟认定为哪个单位的工伤职工更合适? 以下为个人在代理此案中的个人观点,想借此抛砖引玉,得到大家的指点。 我及合作办理此案的律师以为: 首先、劳动局在进行工伤认定时,程序上是不合法的。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及其相应解释的规定,职工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举证。用人单位在接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举证通知书后,在15日内未提供不认为是工伤的证据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作出工伤认定。在本案中,被视为用人单位的碳酸钙厂却从未收到过任何部门的举证通知书,失去了举证为自己申辩的权利。因此,劳动局违反法定程序的做法是违法的。 其次、劳动局认定工伤的唯一依据是X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疾控中心”)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而该诊断证明书的诊断结论本身就不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一)病人的职业史;(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埸危害调查与评价;(三)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该条第二款规定: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而疾控中心在诊李XX病例时并未至碳酸钙厂进行现埸调查与评价,也未排除李XX肺结核是非原发性致病因素,却诊断为:一期尘肺(I)(矽肺)合并肺结核。这样的诊断书本身就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 再其次,即使疾控中心的诊断证明书是在完全符合法律程序要求的基础上作出的,劳动局依据该诊断书作出的工伤认定也是错误的。 其一、疾控中心对李XX的诊断结论为:一期尘肺(I)(矽肺)合并肺结核。根据我国公布的职业病目录可知尘肺一共可以分为十三种,分别是矽肺、石墨尘肺、炭黑尘肺、石棉肺……十二种及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它一种尘肺。其中矽肺、石墨尘肺、炭黑尘肺、石棉肺等八种尘肺是以致病的粉尘命名的,矽肺是由二氧化硅粉尘引起(见证据三:职业病医师培训教材)。疾控中心明确的诊断结论是“一期尘肺(I)(矽肺)合并肺结核”,明确了李XX是尘肺中的“矽肺”。而劳动局却无视疾控中心的“矽肺”诊断事实,断章取义地称“尘肺”是错误的。 其二、李XX不是碳酸钙厂职工。李在申请职业病诊断时早已自己离开了该单位,其申请时并不是该单位的劳动者或者职工。此点从李自行提供的资料及疾控中心诊断证明中可以看出其只是于2002年6月——2006年10月在碳酸钙厂工作过。其申请工伤认定时已自行离开该单位九个月了。 劳动局不应该仅仅因为碳酸钙厂曾在李XX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在申请表中的用人单位上盖过章就认定其是用人单位,更不能认定为其造成了李XX的职业病危害。我们当地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的说明可以知道,碳酸钙厂之所以同意盖章是由于李多次去其单位无理取闹,且确信自己单位不可能造成职业病危害,并在安全办的要求下才同意盖章的。 其三、碳酸钙厂的工作环境也确实不可能导致李XX矽肺病的发生。根据人民日报出版社出版的《职业病医师培训教材》对矽肺的论述可知:矽肺根据接触粉尘中的游离二氧化硅含量不同,作业埸所粉尘浓度不同,其所引起的矽肺临床表现、疾病的发展和转归,甚至病理改变也不同,一般认为有慢性、快进型和急性矽肺三种类型。慢性矽肺:粉尘中的游离二氧化硅含量低于30%,接触工龄一般在20-45年发病;快进型矽肺:粉尘中二氧化硅含量在40%-80%之间,接触工龄一般在5-15年发病,此型多见于石英磨粉工和石英喷砂工;急性矽肺:是一种罕见的由矽尘引起的矽肺,发生在接触二氧化硅含量很高且浓度亦很高的粉尘作业工人中。 碳酸钙厂生产用原料为石灰石,成品为轻质碳酸钙,其中的二氧化硅等盐酸不溶物的比例在0.36%左右。从很多的学术研究报告及实践来看,采用石灰石砂代替石英砂是一种有效的消除清砂工矽肺的措施。碳酸钙(原料:石灰石)行业没有矽肺病危害。该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质量检测报告书也证明了该厂工作埸所的石灰石粉尘含量低于标准值(小于等于4,实测是2),鉴定结论为:所检样品符合标准要求。李XX进入该单位工作的时间为2002年6月——2006年10月,在该单位的时间只有四年,其工作是打石片,其所处的工作环境是露天的。按其在该单位可能接触到的粉尘量及其年限来看,根本不可能发生矽肺病的危害。如果李真的是患矽肺病的话,其矽肺病的职业危害也不是该单位。 其四、真正有可能造成李XX矽肺职业病危害的单位是原X市石英砂厂。从疾控中心的诊断证明书以及对相关人员的调查笔录可知:李1993年11月—1996年9月期间曾在X市石英砂厂石粉车间工作,而该车间的工作就是将石英石加工成石英粉。石英石的主要成份就是二氧化硅,我们从前面的矽肺病理资料分析也可以知道石英磨粉工易发生快进型矽肺。劳动局在进行工伤认定时,不作任何调查核实,无视李XX有三年石英砂厂的职业史,想当然地把碳酸钙厂当成了李XX的职业危害单位而进行认定是错误的。 综上,我们认为,劳动局在进行工伤认定时,未按法定程序给予碳酸钙厂申辩的机会,又未对相关事实进行调查核实,未充分听取申请人的意见,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作出的工伤认定是错误的。 仅以上文,抛砖引玉,希望看到更多的高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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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计慧萍
  • 执业律所:江苏九典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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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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