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敲诈勒索罪数额的通知
来源:郑纪盈律师
发布时间:2013-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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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
联合下发了《关于确定敲诈勒索罪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确定了我省执行敲诈勒索罪的具体数额标准,即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六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四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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