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文玲律师

苏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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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新疆-乌鲁木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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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大开发与律师破产清算实务之我见

来源:苏文玲律师
发布时间:2007-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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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大开发与律师破产清算实务之我见

世纪之交的关键时刻,党中央及时提出了西部地区大开发的战略决策。这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根据邓小平同志关于我国现代化建设“两个大局“的战略思想,高瞻远瞩,统揽全局,面向新世纪所作出的重大决策;是进行经济结构性调整,促进地区经济协调发展的重大部署;是扩大国内需求,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大举措;是增进民族团结,保持社会稳定和巩固边防的根本保证;是逐步缩小地区差距,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必然要求。这项决策的实施,不仅具有重大的经济意义,而且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和社会意义。

我国西部10省区市占全国陆地面积的一半以上,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15多。但是,长期以来西部地区发展缓慢,特别是近几十年,西部与内地沿海地区差距逐渐拉大。这不仅体现在经济方面,也体现在法律服务方面。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集中力量加快西部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加大国有企业和金融体制改革力度。可以说,随着这些工作的推进,司法行政工作在西部大开发中的作用将越来越大,。例如:各级政府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水平需要法律服务;重点工程建设、土地征用、搬迁安置、招商引资、招标投标需要法律服务;国企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企业兼并、破产、重组改造需要法律服务;以及加入WTO全球经济一体化对金融、证券、保险等法律服务的需求。可以说,西部开发的每一步都离不开法律服务,如何适应国内法律服务市场对外的进一步开放,如何适应飞速发展的经济形势和全球化趋势,完善中国律师制度和提高中国律师的素质,尤其是西部地区律师的自身素质,为中华民族的腾飞作出历史性的贡献,已成为律师业进一步改革和发展的重要课题。

一、       不破不立,破产与发展的辩证关系

二、       企业破产清算业务,律师参与的必要性及重要性

     在党的第十五次代表大会上,江泽民总书记指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要实行鼓励兼并、规范破产、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和再就业工程,形成企业企业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的案件日益增多。依法妥善地处理破产案件,对于优化产业结构,实现资源合理配置,促进企业走向市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破产制度的建立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优胜劣汰的竞争规律的必然要求。企业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资不抵债时,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清理和公平清偿的诉讼制度。在人民法院受理的经济纠纷案件中,破产案件具有当事人众多,法律关系复杂,政策性、专业性强,社会影响大及审理周期长的特点。如何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正确处理好破产案件,既是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工作面临的重要课题,同时为企业破产清算提供法律服务也已成为律师业务中的重要部分。在企业破产清算活动中,不仅债权人需要律师维护自身的利益,债务人(破产企业)也需要律师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律师还是破产清算组的成员之一,所以在破产企业破产清算的全过程中离不开律师为其提供多方面的法律服务,同时对律师在破产案件中提供的专业化服务水平的要求也将越来越高。

为了不断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破产机制,各地都针对破产清算工作的体制问题采取了相应的对策,进行了有益的尝试,积累了成功的经验。我国《破产法》规定清算组的组成人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的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在此原则之下,部分城市已采取由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并指定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员组成清算组;深圳特区破产业务的司法实践则是法院在考评合格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及审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中提名组成清算组,从专业人员中指定清算组组成人员人员已逐步被公认为比较可取的做法。由于破产清算业务在我市尚属新生事物,故在组成破产清算组时采取的仍是在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中指定。但通过近期的实践已经证明,由于政府人员不可能脱离工作岗位专门去处理清算工作,会影响清算工作的效率,另外政府人员较之专业人员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不能完全胜任清算工作;由于清算组工作能力的不足,势必将牵涉法院人员的大量精力直接参与清算业务,这样不仅造成了审判力量的浪费而且影响了人民法院在处理破产案件中的超脱地位;由于破产案件的大量发生,继续抽调政府人员参加清算也将使大部分职能部门不堪承受。在我市指定专业人员组成破产清算组进行清算工作应当是今后处理破产案件的发展方向。在组成破产清算组的专业人员中主要应包括律师、会计师、经济师等人员,清算活动中主要涉及的是经济和法律两方面的问题,从债权、债务的角度上看,经济问题本身也是法律问题。在破产清算活动中,有债权人的律师参加,有债务人的律师参加,还可能有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的律师参加,同时还要配合在不同阶段相应的诉讼程序及接受法院的监督,面对如此众多的法律专业人士,理应由律师来组织整个清算组的工作,并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国外破产制度中的管财人或清算人多在律师中选任,也证实了律师是清算组的主要成员,并应主持清算组的全面工作。在具体的清算事务中,应当确立律师定性,会计师、经济师定量的工作模式,以确保高效、公开、客观地清理、处置和分配财产,充分保护债权人及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同泽律师事务所系一九九四年由从业多年的专职律师创办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现有职员二十余人,人员素质及软、硬件设施和服务质量在乌鲁木齐市均名列前茅,并被乌鲁木齐市司法局确定为全市文明服务示范窗口所。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并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进程中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我所已经派出多名骨干律师参加了规范化的公司制改造、资产重组及产权界定等项业务的培训,并组织了部分人员对破产清算中的相关政策及法规进行了专门学习,在理论基础和操作技能方面进行了一定的准备;我所宋小毛律师作为股东的代表参加新疆绿洲长绒棉纺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并担任副组长,主持并全面操作了破产清算工作的全过程,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我所在多年的执业过程中与多家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专业人员有着长期的协作关系,在共同处理破产清算业务中具有良好的合作基础;我所数年来在业务管理方面实行统一分工、统一管理,使每个律师在知识层次、专业技能及社会工作环境等方面实现有机的结合,这种整体的工作形式,克服了其他律师事务所各自为阵、单兵作战方式的不足,确保了从事破产清算业务的人力组织。         基于以上因素,我所已基本具备了承办破产清算业务的条件。现提出我所承办破产清算业务的工作设想及相关建议如下,请贵院予以审核。                                  

 

三、       律师破产清算实务

四、       破产清算实践中所引发问题的探讨

1、        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

2、        职工再就业的继续

五、       破产清算工作的法制化进程

1、        制订政策、加强立法

2、        律师应对此进程起到推动作用

3、        有法可依还须依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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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苏文玲
  • 执业律所:新疆百域君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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