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期限不确定的裁判规则
一、何为条件?
条件,是指决定合同效力发生或消灭的未来不确定的事实。
(一)根据影响合同效力的不同,分为生效条件和解除条件。前者,是指条件成就时合同才发生效力;后者,是指条件成就时合同归于消灭。
(二)根据是否有法律规定,分为约定条件和法定条件。在约定条件下,是否约定条件,约定何种条件以及条件何时成就,均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在法定条件下,批准属于合同的法定生效条件,但登记一般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三)根据是否与当事人的意思相关,分为偶成条件、随意条件、混合条件。偶成条件完全取决于客观事实,与当事人意思无头;随意条件是取决于当事人一方意思的条件,其中纯粹随意条件完全由当事人决定,非纯粹随意条件除当事人意思外,还包括某种客观事实;混合条件取决于当事人和第三人共同的意思。
二、何为期限?
期限,是指决定合同发生或消灭的未来确定的事实。期限是确定会发生的事实,并不意味着期限本身就是确定期限,事实上,期限分为确定期限和不确定期限。未来确定发生的事实,往往基于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但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并不排斥人力的介入,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45条第2款的规定,可以类推适用于附期限的合同。
三、何为不确定的履行期限?
(一)《合同法》第44条、第45条、第46条是关于附条件的合同、附期限的合同的规定,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关于合同履行条件、合同履行期限的规定。
(二)履行期限不确定,一般情况下是附条件的期限,如“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补偿款(1.3亿元)的最迟给付期限为乙方开发《股权转让合同》所对应的土地资产所形成的楼盘开盘销售后两个月内”【(2016)最高法民终51号】。此时,在确定合同的履行期限时,应当以通常的商业人士的合理期限作为标准,在庭审过程中,也可以由原、被告双方进行举证证明,各自的合理期限主张,最后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及当事人签订合同时的合理预期,将不确定的履行期限认定为确定的履行期限。
(三)特别注意:附条件的履行期限形式上为条件,但一方的履行义务是确定的、必须的,不因条件不成就而不履行,因此实质上为期限,剩下来的工作就是如何将不确定的履行期限判定为确定的履行期限。
四、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及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的合理预期,《合同法》第45条第2款,关于“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不仅适用于条件、期限,还适用于履行条件(如保险合同)、履行期限(如提前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