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奕云律师

凌奕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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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公司企业,刑事案件

举案说法:借车那些事

来源:凌奕云律师
发布时间:2014-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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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南长沙的一起交通事故将歌手郭*推到了风口浪尖,网上更是流传郭*面临700万以上的经济追偿的传言,一时间人人谈“借(车)”色变。那么法律对此又是如何规定的?是否车主将车借出去只要发生事故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是最常见的侵权责任纠纷,因此其调整的基本法律就是《侵权责任法》,另外最直接对其作出规定的则是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9月17日通过,2012年12月21日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此可见,机动车所有人(车主)在车辆出借发生的事故中,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即车主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需要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车主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的,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第一条即对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的“过错”作出了相应的解释——即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由此可见,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事故责任是以过错为前提的,不能一概认为借用人借车肇事无力赔偿后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就要承担赔偿责任。至于郭彪作为长沙4·29交通事故沃尔沃车主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则应具体分析其对损害(即本次事故)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而不是简单以其车主身份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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