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心刚律师

陈心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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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江苏-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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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者未向受害人完全赔偿前如何进行保险理赔?

来源:陈心刚律师
发布时间:2012-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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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师 信 箱 小王问:肇事者未向受害人完全赔偿前如何进行保险理赔?案情简述: 2010年8月13日19时50分许,肇事逃逸车辆的驾驶人驾驶肇事车辆在支何线行驶至常熟市支何线4公里560米处时,肇事车辆将进入机动车道的张成撞倒后逃离现场,张成倒地后被由东往西行驶的赵飞驾驶的苏ECM302“吉利”轿车撞击,后张成及保护现场、等待处理的赵飞又被由西往东行驶的王三驾驶的皖R04355“北京现代”轿车(于上海平安保险公司投有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撞击,事故造成张成、赵飞受伤及轿车损坏,其中张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事故当日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肇事逃逸的驾驶人负该事故主要责任,张成负该事故次要责任,赵飞负该事故次要责任,王三负该事故次要责任。 2010年10月11日,张道东等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为案由向常熟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王三、赵飞等依法进行赔偿。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5日作出了(2010)熟支初字第0431号民事判决,有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之内先行赔偿计220000元,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由王三、赵飞共同赔偿393483.30元(含诉讼费1540元),扣除其诉前支付的50000元,还应共同支付343483.30元。该判决书已于2010年12月30日生效。生效后,保险公司已自动履行了交强险限额内的220000元赔偿款,还应当由王三、赵飞共同赔偿的343483.30元,该二人未能自动履行。张道东等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要求本案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协助执行。但保险公司愿意履行的保险金数额过小,王三不能接受。王三问律师:肇事者未向受害人完全赔偿前如何进行保险理赔?律师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2011年1月7日由审判委员会全委会第2次会议讨论通过)中规定:第二十九条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第三者赔偿前,要求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向第三者行使释明权,告知其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三者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保险人向第三者直接支付保险金。第三者拒绝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被保险人的起诉。具体到本案,可列王三为原告,保险公司为被告,同时列受害方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如受害方愿意作为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应直接判决保险公司向第三人赔付相应款项。如受害方不愿意作为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王三的起诉。后本人按前述思路代理王三诉保险公司要求其直接向第三人即受害方赔付有关款项。一审法院采纳了代理人的意见,判决王三胜诉。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中级法院,后中级法院驳回了保险公司的上诉。至今,王三的保险理赔目的及第三人的交通事故赔偿目的皆已完全实现。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 陈心刚 2012-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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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心刚律师
陈心刚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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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支塘镇法庭及派出所户籍大厅对面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陈心刚
  • 执业律所:江苏绿象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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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熟市支塘镇法庭及派出所户籍大厅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