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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公交老年卡、学生卡该承担哪些责任?法律快车张志强律师

来源:张志强律师
发布时间:20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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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久前,湖北十堰的一辆公交车上,一女子使用他人爱心卡被司机没收后开始大吵大闹,随后竟打开隔断门向司机动手。为保障乘客安全,司机只能将卡还给该女子。这则视频引发了舆论关注。

  虽然多地公交公司明确了冒用公交卡、老年卡是违规行为,一旦发现会被加倍罚款或者录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等,不过仍有人认为,这只是几块钱的小事,即使被发现也不会被处罚。

  事实上,如果冒用行为比较恶劣或者数额较大,仍有可能构成犯罪。

  冒用公交卡可收回并罚款

  前述因为冒用公交卡而大闹公交车的事件并非孤例。2018年5月,北京市顺义区一名35岁女子试图用学生公交卡乘车被制止,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其与司机发生撕扯,后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警方刑事拘留。

  据了解,冒用公交老年卡和学生卡的行为在很多地方并不少见,而各地对此行为的规定也各有不同,主要包括冻结、收回公交卡或者多倍罚款等处罚措施。

  例如,《北京市公共汽车电车车票使用规则》第18条明确:学生卡、免费卡(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和涂改;第29条则指出,使用他人学生卡、免费卡(证)或涂改、伪造的卡(证)乘车的,补交票款150元,并收缴卡(证)。

  今年3月,山西省朔州市公共汽车交通公司的《关于违规冒用、借用他人公交卡免费乘坐公交车处罚办法》则明确指出:凡冒用、借用他人老年卡、爱心卡免费乘车的,首次查获将收缴并暂停3年免费乘坐功能,并列入黑名单。如若再次违规使用,将永久停止办理公交免费乘车功能,并由公司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移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不久前,哈尔滨市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哈尔滨城市通智能卡应用服务管理的实施意见》提出,智能卡公司将对存在违规使用行为的特定城市通电子支付产品采取控制措施:首次违规使用,停用特定城市通电子支付产品乘车功能1个月;二次违规使用,停用特定城市通电子支付产品乘车功能12个月,并由智能卡公司负责将用户相关违规信息报送市诚信体系建设管理机构予以曝光。

  《郑州市轨道交通条例》则规定:“乘客无票或者持无效车票、冒用他人证件或持伪造证件乘车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按照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收票款,并可以加收出闸站线网最高票价5倍票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乘客有冒用他人证件、持伪造证件乘车等逃票行为3次以上的,可以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此外,深圳等地也有类似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很多时候当地民政部门是公交老人卡、爱心卡、养老助残卡等的主管部门,因此民政等相关部门也会对卡的使用作出规定,例如,北京市发布的《北京通—养老助残卡管理办法》就明确:有使用过期、作废的北京通—养老助残卡或临时卡,使用他人的北京通—养老助残卡或临时卡,伪造、变造北京通—养老助残卡或临时卡等行为的,将由北京市民政局对卡进行处置,中止卡的相关功能。持卡人违反相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和单位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但据记者了解,截至目前,北京市民政局并没有因冒用卡而中止卡的相关功能的处置。

  情节严重的或涉嫌刑事犯罪

  可以看到,在各地关于冒用公交卡的处罚规则中,都会提到情节严重者将移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那么,冒用他人公交卡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吗?

  对此,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志强表示,冒用老年卡、学生卡的行为,实质上就是隐瞒不属于老年人的事实真相非法骗取公交乘车费用的行为,属于诈骗行为,情节严重的或构成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不过前述解释的第3条同时明确,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是有“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谅解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之一的,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娜则表示,除了诈骗罪,冒用行为也有可能构成盗窃罪。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交经营者不知情的情况下,采用秘密手段,将应当依法支付给公交公司经营者的金钱据为己有,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此外,由于乘客与公交公司经营者之间存在着有偿乘车的合同关系,如果乘客采取造假等方式欺骗经营者,以达到不交或少交费用的目的,也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李娜表示。

  另据记者了解,除了个人冒用他人公交卡的行为外,还有人会用违规手段获取他人信息办理公交学生卡或者老人卡进行售卖,对此,张志强表示,如果是违规批量获取他人信息办理老年卡或者学生卡的,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第一、二、三、四款的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而如果冒用的公交老人卡、学生卡是违法利用技术手段伪造或者变造的,又该如何处罚?

  对此,张志强表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第(三)款规定,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而情节严重的同样涉嫌诈骗罪。

  另据记者梳理相关案例还发现,除了诈骗罪外,如果有伪造人变造公交卡,或者利用技术手段违规为公交卡充值,还涉嫌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盗窃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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