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1-24 |
作者:王勇 |
2007年5月至10月刘某与杨某、李某三人结伙,多次窃取在公路上行使的车辆上的货物,涉案价值达15万余元。2007年10月,杨某、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08年2月,二人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2008年5月,刘某被抓获。后其家人找到笔者担任其辩护人,笔者在会见刘某时,刘某交代其在公安阶段检举了两个盗窃犯罪团伙。笔者到公安机关调查得知,公安机关根据刘某的检举,已经将两个犯罪团伙的成员抓捕归案,并已向检察机关提出起诉意见书,公安机关为笔者出具了刘某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证明。2008年10月,法院对刘某盗窃一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刘某有检举他人犯罪的重大立功表现,对其可减轻处罚,判处刘某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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