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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数额巨大,律师为其辩护获从轻处罚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4-11-11 浏览量:0


2014年1月份,被告人钟某、谢某假意与被害人潘某合作买卖稀土生意合作。2014118日,被告人谢某告诉潘某货物已备好让其准备资金。同日,被害人潘某将现金人民币250000元交给被告人谢某。随后,被告人谢某假意与被害人潘某前往福建省永定县古竹乡提货。在返回途中,被告人钟某、谢某故意报警让实际只运载鞭炮的运货车辆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告知潘某车辆被查扣,使被害人潘某信以为真。随即,被告人谢某与被害人潘某逃往福建省上杭县躲藏。事后,被告人谢某分得赃款人民币150000元,被告人钟某分得赃款人民币100000元。

     作为被告人钟某的辩护律师,在法院庭审中就被告人钟某犯诈骗罪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发表意见:被告人钟某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案发后第一时间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钟钢辉归案后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的调查,全面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彻底坦白,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四)被害人谅解的;(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案发后,被告人钟某家属积极筹款,于201432日将十万元退还给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钟某的行为并未造成被害人的损失,依法应当予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钟某在本案中作用相对较小;主观恶意小,人身危险性较小。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钟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本案号:(2014)龙新刑初字第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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