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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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河北-承德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婚姻家庭

退婚中涉及的法律问题的几点见解

来源:屈伟律师
发布时间:2008-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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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问题:财礼是否应当退还。

在审判实践中存在不同的看法。对此我认为应当区别对待,分清性质分别处理。在我代理过的案件中,一般都在订立婚约时女方会给男方出具礼单。礼单中详细的记载女方提出的条件。随着人们生活条件的改善,这些条件越来越丰富。对于这些条件,我认为不应当一盖的认为是索要,或者依风俗给付的彩礼。现分析如下:

其一,彩礼(财礼)。这一项几乎所有的礼单都要有。其实这是由旧时的聘礼演化而来的,具有深远的风俗习惯的渊源。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的解释(二)有明确的规定“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其二,除彩礼外的其它财物,比如三金、摩托车、衣服等。这些财物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呈现出越来越丰富的趋势,有的开始要楼房,要汽车,要电脑等价值较大的财物。而且越来越侧重折成现金给付的形式。对于此类财礼并非出自风俗习惯,而是出于明显的索要目的。因此,我认为对于此种财礼应认定为借婚姻索取之财物。应按照《婚姻法》第三条的规定认定此种给付为无效行为,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条“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的规定处理。

第二个问题:男方提出退婚不予退还财礼的约定是否有效。

订婚过程中,有的还在礼单上约定如果退婚是男方提出不退款,如是女方提出全额退还等情形的。为此造成有些男士本来两人早已没有感情,根本不可能结婚的,但仍然不敢先提出分手。有些女士也因此而迟迟不说。因而使得两人都很痛苦。其实这种约定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这是由于索要财物的性质决定的。索要财物就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因此就应当返还,约定不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这种约定没有任何意义。

以上就是相关问题的探讨。如果有其它问题可以留言,共同研究。


作者:屈伟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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