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琦鑫律师

黄琦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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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东-珠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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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 落定要谨慎

来源:黄琦鑫律师
发布时间:2006-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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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住房商品化的不断深入,二手房交易也随之格外活跃。但是活跃的背后也有一丝隐忧,最近引起律师关注的是:在二手房交易的过程中,由于买卖双方对定金理解上的差异,造成了许多不必要的纠纷,那么法律上对定金是如何规定的呢?

《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作为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上述法律和相关的司法解释明确了定金的性质及定金罚则。具体到二手房交易,即如果买卖双方愿意以定金的形式作为签订正式二手房买卖合同的担保,就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明确约定定金的性质,定金的数额以及定金交付的时间。特别提醒交易双方注意的是:按照法律规定,定金的数额不能超过双方约定房价的20%。假设双方约定一套二手房的成交价格为10万元,那么卖方不能要求买方支付超过2万元的定金,超过部分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在这里律师特别提醒准备卖二手房的朋友,在落定前一定要考虑:准备购买的二手房产权是否明晰,是否存在银行按揭或其他形式的抵押,是否交清了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房屋的结构、朝向,小区的环境及物业公司的管理水平是否满意……经过深思熟虑,确定要买这套房后再落定金,以免落定之后又后悔,白白损失了定金。对于卖方,律师在这里也要善意的提醒一下,一定要如实的告知买方房屋的真实情况,告知买方定金的性质和定金罚则,不仅是口头上的,更要落实到书面上,明确约定如果因买方的原因不能签订正式的二手房买卖合同,不退还定金,因卖方的原因不能签订正式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则要承诺双倍返还定金。以免日后出现纠纷,因没有证据,在主张定金权利时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因为有关的司法解释还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只要朋友们在二手房交易的过程中诚实、守信并且知法、守法,就能够防范和避免纠纷,既保证交易的高效率,又保证交易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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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黄琦鑫
  • 执业律所: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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