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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亡后收养的子女能否代位亡夫继承遗产?

来源:凌忠实律师
发布时间:2006-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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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寡妇养子不能代位亡夫继承遗产

【问题提示】

夫亡后收养的子女能否代位亡夫继承遗产?

【案情介绍】

张某一九六二年结婚,后丈夫于一九六五年因故死亡,一九六八年张某收养了一子取名刘某云,母子二人与公婆共同生活。一九七五年公婆先后死亡。刘某云成年后,自一九八八年起一直在外地工作,并在工作地点结婚生子,十多年与养母张某没有任何联系,也不尽赡养义务。养母张某仅靠公婆遗留下来的四间房屋出租三间和自己做临时工维持生活。二○○三年,刘某云回到养母张某处强行占了两间房屋,并将房门上锁不住,准备将该房卖掉,与养母张某发生纠纷,并当众殴打了养母张某。嗣后,刘某云向法院提起诉讼,称“房屋是祖父母留下的遗产,我有继承的权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云与养母张某之间的收养关系成立,刘某云享有生子女的同等权利,但是刘某云不是张某与其丈夫在生前共同收养的,而是张某在丈夫死亡后单方收养的,所以刘某云与张某的丈夫并没有形成养父子关系,因此刘某云无权代位继承张某公婆的遗产,同时认为张某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是其公婆的唯一继承人,理应由张某全部继承公婆的遗产,判决由张某继承公婆遗留的四间房屋。

【案例分析】

本案审理中涉及的焦点问题:

1、刘某云有无代位继承权?

2、张某公婆的遗产应当由谁来继承?

一、刘某云没有代位继承权。

我国法律规定,养子女和养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于亲子女和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但是,收养子女必须夫妻同意后共同收养,因为收养子女涉及对养子女的抚养责任与对养父母的赡养和遗产继承等问题,所以收养子女必须夫妻双方经协商同意共同收养后才能对夫妻双方都产生法律效力。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另一方始终不同意的,法律只承认与收养一方的收养关系成立。张某是在丈夫死亡后才收养刘某云为养子的,不是其丈夫生前和她共同收养的子女,所以与张某的丈夫没有养父子关系。同理,刘某云与张某公婆也没有祖孙关系。既然刘某云没有取得张某死去丈夫的养子身份,他就无权代张某死去的丈夫去继承张某公婆的遗产。

二、张某公婆的遗产应当由张某继承,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根据我国《继承法》关于丧偶儿媳、女婿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规定。本案中张某在丈夫死亡后与公婆共同生活至公婆先后去世,而且其公婆也没其他子女,张某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符合我国《继承法》关于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规定。因此其公婆的遗产只能由张某继承,因为她是公婆遗产的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另外,刘某云不仅不享有对张某公婆遗产的代位继承权,同时也丧失了对养母张某遗产的继承权。因为刘某云被张某抚养成人后,自一九八八年到外地工作并在工作地结婚以来,十多余年与养母张某没有任何联系,也不给养母张某寄过赡养费,而养母张某是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人,仅靠出租三间房屋和做临时工维持生活。根据继承法中“遗弃被继承人的,丧失其继承权”的规定,刘某云的行为,应当认定是对养母的遗弃行为,因此将来对养母张某的遗产亦将丧失其继承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二十三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养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6.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四条 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
  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五条 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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