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晓洪律师

吴晓洪

律师
服务地区:广西-桂林

擅长: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继承,刑事案件,公司企业,婚姻家庭,建筑工程

劳动者的权利

来源:吴晓洪律师
发布时间:2011-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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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是广西(桂林)嘉宸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近期连续接到几个朋友咨询有关劳动争议的法律问题,今日偶有闲暇,提笔书写本文,将劳动者享有的法定权利以及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和程序介绍给大家,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一、 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不与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除已经领取的工资外,你可以要求再支付原有工资数额一倍的工资,最多不超过11个月。  二、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除在试用期或劳动者有过错的情形外,用人单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有过错,比如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关闭、撤销、提前解散等情况下,也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三、 社会保险。  所有用人单位,不管何种性质(国有或私营),无论是否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都应当为劳动者缴纳五种社会保险,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凡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从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为劳动者补缴社会保险费。其中失业保险是不能补缴的,但劳动者可以要求赔偿,该项赔偿是双倍的。如果工作满三年,失业保险赔偿金可达1万元以上。劳动者以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不同意的除外: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又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五、 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可以与劳动者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不能超过二年)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除以上二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实践中,用人单位经常以各种理由,比如劳动合同未期满、劳动者从事特定工作岗位,在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或者不予经济补偿而禁止劳动者从事相同或有竞争关系的行业,否则支付违约金,这些都是违法的,劳动者无须支付违约金。  六、 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在当地劳动局)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法院收费每件10元。  2、 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申请仲裁不受一年时效期间的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 证据收集和提供  劳动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当提供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比如劳动合同、工资条、工作证等,这是案件的基础性证据。如果这些证据一无所有,用人单位又否认劳动关系,案件就会败诉。  劳动争议案件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管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实践中,用人单位经常隐匿证据,而劳动者又无法举证,劳动者要充分运用相关法律条文,使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4、 对金额较小的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劳动者可以在15日内起诉至法院,用人单位则无权起诉。  对下列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只有劳动者可以起诉:   (一 )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目前在桂林市仲裁裁决的单项裁决金额小于9840(820χ12)元的案件即属此类案件;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上述案件,如果劳动者不向法院起诉,仲裁裁决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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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吴晓洪
  • 执业律所:广西嘉宸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503*********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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