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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律师石克俭答疑:是诈骗还是违约?

来源:石克俭律师
发布时间:2006-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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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洛阳律师石克俭答疑:是诈骗还是违约?

     问题描述: 客户A向公司B订购XX牌的YY型号的设备,公司B介绍另一厂家生产的同型号的设备,因厂家在小批量生产阶段,未定型号和注册商标,暂时定为YY型号的设备,其性能、结构都相近,价格便宜,客户A认可,订购YY型号的设备。

     公司B向厂家订购时,厂家注明是ZZ-YY型号设备,此时厂家仍未未定型号和注册商标,公司B未能通知客户A

     不久客户A要求公司B派人陪同用户C到厂家看货,此时客户A已经与用户C签约,而客户A未到场。当时厂家正在装配,未能看到设备的全貌,用户C对设备提出问题,此时得知用户C向客户A购买的是XX牌的YY型号的设备。

     请问:客户A利用公司B提供的YY型号的设备假冒XX牌,如果用户C告上法庭或报公安,对公司B有什么影响,订金将会如何处理,有没有可能追讨看货、仓租的费用?

     相关材料: 注:XX牌的YY型号的设备在国内未申请型号、结构、技术的专利。

     律师答复——根据你提供的情况,我认为用户C和公司B及厂家没有直接的关系。如果客户A在向用户C履约时提供的是假冒产品,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客户A认为公司B和厂家有诈骗行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我认为本案属于经济纠纷,因为诈骗罪的主观要件是行为人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用虚构的事实使他人上当受骗而遭受经济损失。公司B在向客户A介绍厂家产品时,已经告诉了实际情况且经过客户A同意,所以公司B 的行为不属于诈骗,而属于有瑕疵,即不应向客户A介绍没有注册商标及定型产品的其他厂家。因此,公司B所收取的定金应当双倍返还,其他费用视各方的过错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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