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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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职工产子后臂丛神经损伤,向“自家”医院索赔150万

来源:张勇律师
发布时间:2021-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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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孕妇王女士系镇卫生院护士,因“停经40+3周,规律腹痛30分钟”入住镇卫生院。入院产科检查宫高36cm,估计胎儿大小4100g,宫颈长度1cm,宫颈扩张2cm,骨盆外测量:24-28-19-9cm。彩超示:单胎、头位、晚孕、羊水4.3cm,胎盘功能II+级。诊断:G2P1孕40+3周LOA待产。2小时后宫口开全,医院为其行会阴侧切术,胎头娩出后出现肩难产。新生儿娩出后体重4500g,APgar评分1分钟8分、5分钟10分。产后诊断:G2P2孕40+3周LOA巨大儿、臂丛神经损伤。

两个月后,新生儿刘某因“发现右上肢活动障碍2月余”入住市儿童医院,该院给予神经肌肉、神经功能重建、针灸按摩、鼠神经生长因子穴位注射等康复治疗。之后3年内,刘某先后前往多家医院进行“右臂丛神经锁骨上探查修复+上臂桡神经松解”、“右臂丛神经锁骨上探查修复+上臂桡神经松解”、“游离背阔肌移植术+臂丛神经松解术”等治疗。

患方认为新生儿刘某的伤害是镇卫生院的过错所造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镇卫生院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50余万元。

法院审理

医学会鉴定意见认为,医方存在以下过错:(1)医方产前估计胎儿体重4100g,患儿生后体重4500g,医方超声检查过于简单,产前对新生儿体重估计不足,分娩方式选择不当。(2)医方对巨大儿经阴道分娩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及意外未做预案,也未向患方进行详细的告知。(3)分娩过程中,肩难产发生时,接生医护人员为执业助理师,资质不足。患儿刘某右侧臂丛神经损伤与医方的过错医疗行为有因果关系,其原因力大小为完全因素。患儿目前构成六级伤残等级。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鉴定意见,镇卫生院应当对患儿刘某所造成的各项损失承担全部责任,判决镇卫生院赔偿刘某各项损失80余万元。

镇卫生院不服,提起上诉,认为产妇本身是一名护士,并且还在本医院工作,其知道自己的单位级别和条件及设施比不上上级医院那么完善,而且其明知是巨大儿还坚持在单位分娩,因此,导致的后果患方是有责任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已经尽到了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不应承担责任。患方辩称,若按照医院的逻辑,本单位的职工因“知道自己单位的级别和条件及设施比不上上级医院”就不应当在这个级别的医院来就诊,那么为何还要在该院中设立妇产科这一部门,难道只是为了接诊那些不知情的、非本院职工的患者?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简析

肩难产是指胎头娩出后,胎儿肩膀卡在骨盆出口处,不能娩出的情况。肩难产是分娩时突然发生的产科急症,一旦发生如果贻误时机或处理不当,对孕妇和胎儿都会造成严重危害。肩难产的病因有很多,比如:孕妇有妊娠期糖尿病史、高龄、多胎、多产、肥胖、扁平骨盆或者狭窄骨盆等情况;胎儿体重偏大、体型发育不匀称;分娩过程中助产不当,如强硬牵拉胎头、按压宫底或过早协助胎头外旋等。尽管肩难产的发病危险因素已被了解,但目前仍缺乏统一标准来预测其发生可能性,仍是公认的产科难题之一。《2020年全国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大数据报告》数据显示,妇产科连续多年占据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首位。而在医方败诉的案件中,医疗机构因未尽告知义务的败诉率高达19%,为医方败诉的第二大原因。


《民法典》第1219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亦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在患者处于昏迷等无法自主作出决定的状态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说明等情形下,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本案中,医方产前估计胎儿体重4100g,患儿生后体重4500g,医方超声检查过于简单,产前对新生儿体重估计不足,提示“巨大儿”,对巨大儿经阴道分娩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及意外未做预案同时未向患方进行详细的告知。且本案并不存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13条第2款“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及《民法典》第1220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之情形,从而被法院认定存在过错。类似本案的病例,当存在肩难产的风险时,医方应当充分告知产妇及其家属肩难产的并发症,使产妇及家属在充分了解病情的情况下,选择适当的分娩方式,医方要在病历中及时并详细记载相关信息,若患方依然坚持选择自然分娩,医方还要做好应对肩难产的准备工作及方案,以免因准备不足导致母婴的危害加大。

另外,本案患方本身就是医院的职工,是一名护士,这就涉及熟人看病的问题。简化常规医疗诊断流程,是熟人看病存在最大的问题之一。患者就诊正常的流程是医务人员诊断之后会出具诊疗方案,将相关的风险如实告知患者,做不做手术选择权在于患者。但往往“熟人”医生可能会考虑到情面等因素擅作主张替患者选择病情治疗方案,不向患者及其家属提供选择方案,一些需要签字的手续没有签字,不出问题一切相安无事,一旦出现意外,没有达到患者的预期效果,就会导致医疗纠纷。对于医务人员来讲,“熟人”患者更应该严格履行告知义务,相关的诊疗手续按照医疗规则进行,许多“熟人”引起的医疗纠纷大多数是因为告知不到位,诊疗手续缺失,出现纠纷时口说无凭,容易处于被动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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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张勇
  • 执业律所:北京天霜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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