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勇律师

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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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不听劝阻执意转院,患者途中病情恶化,为何医院反赔15万?

来源:张勇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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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患者王先生,61岁,因“呕吐腹泻伴腰背痛1天”到甲医院住院治疗,甲医院初步诊断为:1、急性胃肠炎?,2、2型糖尿病。心电图检查结果提示:窦性心律,完全性右束支传导阻滞,ECG不正常,观察下壁心肌变化。入院3小时后患者突发呼吸心跳骤停,甲医院对其进行心脏复苏抢救,并向家属宣告病危,抢救40分钟后患者恢复自主心律,复查心电图,检查结果提示心动过速伴不齐,完全性右束支传导阻滞,心肌受损(缺血),观察下壁心肌变化。

患者家属要求转院,并自行联系120急救车,据120急救管理系统记载的受理时间为当日14时11分,患者在转院途中因病情恶化又返回甲医院,甲医院于当日14时25分对患者进行心脏复苏术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死因诊断为冠心病、急性心肌梗死。

法院审理

诉讼中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认为:(1)医方对患者在入院当日心电图提示有右束支完全传导阻滞、肝肾代谢功能异常及左右冠状动脉钙化等异常情况未引起重视并进行必要的处理,尤其在心电图提示右束支完全传导阻滞及心肌有受损缺血表现时仍未进行必要的治疗,延误了病情的处置,以致病情发展,突发呼吸、心跳骤停。由此认为医方对患者入院后所出现的异常情况未重视并及时处理存在过错。(2)心肺复苏成功后,患者家属考虑到患者病情严重及医方的医疗条件有限,要求转上级医院继续治疗,因病情尚不稳定,医方虽极力劝阻,最终在请示上级医师后同意转院的要求,但应当及时向患者家属告知转诊风险。从医方提供的病历中并没有转诊风险告知及患方签字等方面的材料,说明医方未尽到告知义务。…综上所述,医方对被鉴定人王先生的诊疗行为存在心肌受损、缺血、冠状动脉多发钙化等异常情况处置不力及转诊风险告知不足等过错,其过错与损害后果(死亡)之间有部分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25%。

一审法院参考涉案鉴定意见和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综合考量患者病情恶化的速度、甲医院的医疗水平、患者第二次心电图作出后甲医院是否有足够的时间和能力挽救患者的生命和转院给患者带来的风险等因素,按照25%比例认定甲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患者王先生死亡间因果关系的原因力,判决甲医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5万余元。双方均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简析

转诊是医疗活动中常见的现象,是为了更好的为患者治疗疾病、延续生命。通常情况下,医疗机构限于设备或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病人时,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患方转院治疗,并由患方自主决定是否转院。在医疗实践中也常见患方家属强烈要求转院的情形,该情形下,患者往往处于危重症状态,转诊可能会对患者的病情有延误等重大威胁,极易发生医疗纠纷。在遇到家属强烈要求转院的情形时,医方应当注意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应当对患者进行合理的处置。《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医院工作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卫生部2011年版)“转院、转科制度”中规定:“如估计途中可能加重病情或死亡者,应当留院处置,待病情稳定或危险过后,再行转院。”“患者转院时,应当将病历摘要随患者转去”。

据此,在病情危重的患者转院前,应当先完成必需、可行的检查,进行相应的急救处置,同时作为首诊医院,亦应当遵循首诊负责制,做好病历记录,为转院后的急救处置提供参考,有利于使患者及时得到有效救治。

第二,应当履行告知义务。《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和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院工作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卫生部2011年版)“转院、转科制度”中亦规定“患者转院应当向患者本人或家属充分告知”。

对于不适宜转院却强烈要求转院的患者,医疗机构更应当注意告知义务的履行,以防范法律风险。医疗机构应当向患者及其家属详尽告知其病情,充分说明不适宜转院的原因,以及转院途中可能发生的后果,在患者及其家属充分理解的基础上签署好知情同意书。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中最重要的证据即为病历材料,医方在诊疗活动中一定要做好病历记录,本案中医方提供的病历中并没有转诊风险告知及患方签字等方面的材料,存在未尽告知义务之过错,最终医方被判承担一定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应当依法办理转院手续,并履行好安全运送义务。对不能诊治的患者,应当由科内讨论或由科主任提出,经医疗管理部门或主管业务副院长或医院总值班批准,提前与转入医院联系,征得同意后方可转院。危急重患者转院时应当派医护人员护送。本案中患者病情危重,且医方极力劝阻患者家属转院,说明医方已经意识到了患者病情的严重性,此时医护人员应尽力保证运送的安全,包括严密观察患者病情、及时联系转接医院并做好病历材料的交接。本案中的被告医疗机构未能尽到安全运送义务,对其责任的承担也具有一定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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