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1999年3月,28岁的李先生和23岁的赵女士举行了婚礼。之后俩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01年8月,俩人共同生活期间购买了一套16万元的二手房,购房人和房产证上写的都是赵女士的名字。2003年3月因赵女士怀孕,为了办理准生证,俩人才领取了结婚证。2005年6月双方因感情不和面临离婚。李先生认为房子是双方共同购买的,应当是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有一半的份,而赵女士认为房子是在双方未结婚登记之前买的,是自己出的资,而且房产也登记在个人名下,应当为其个人财产。问:该套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解析] 该套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由如下:
1、2003年3月俩人领取结婚证的行为属于婚姻法第八条补办结婚登记的情形。按照相关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已达到法定婚龄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怀孕的,应终止妊娠,否则将受到严厉处罚。在此情况下,俩人在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两年之后,出于怀孕的原因而领取结婚证,其实质是补办结婚登记。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男女双依据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补办婚姻登记,婚姻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时计算。因此李、赵俩人从1999年3月以夫妻名义同居时起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故双方的婚姻效力应从1999年3月起算。
如上所述,该套房产是双方2001年8月购买,故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因此,无论登记在谁的名下,出资人是谁,只要双方对财产没有约定,就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