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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原告非得到庭吗?

 

[案情] 原告王某(四川籍17岁)与被告姚某(湖南籍33岁)于2000年在网上认识,后发展为恋爱关系。20037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时年王某20岁,姚某系再婚。因女方家里坚决反对,王某于200378便不辞而别回四川了。之后无音讯,200511月王某向姚某所在地法院起诉,要求与姚某离婚。法院受理此案后,经三次开庭,原告都没有到庭而是委托其律师代理出庭,法院认为,离婚诉讼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撤诉处理。因此,双方当事人的婚姻仍然无法解除。

我作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代理了这场诉讼。据原告说,她与姚网上相识恋爱,当时她只有17岁,正直青春躁动的年龄。而姚是离过婚的男人,生活的经验比她成熟得多,,结婚时自己也刚满20岁,家远在四川,只身来到湖南,父母都不知道,是自己一时的冲动。后来在父母的劝说下回去了,之后与姚断绝了一切往来。她说这是她人生中一段痛苦的经历,做了一件错事,两年多来自己只想忘掉这里的一切,开始新的生活,她改了名,重新找到了工作,也想另找男朋友,但由于自己的这张结婚证而不敢大胆的与异性交往。因此她希望在法律上真正解除这段不幸。她根本不愿意与姚见面,更不想面对他,所以她不愿出庭诉讼。我接受委托后,充分告知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原告应当出庭,否则按撤诉处理。但她坚持自己的意见,希望得到律师的帮助,也许她有难言之隐不便说吧。

为了诉讼顺利进行,开庭之前,原告向法庭提交了自己手笔的书面意见2份;一张自已口述的与书面内容相一致的录相光碟;陈述了自己不出庭的原因是其与被告有一段难以抹去的伤痛,并表示只要不与被告在法庭上正面相对,原告愿意与法官正面交流。但是法庭并没有准许原告的请求,程序上经过了从简易程序到普通程序两个阶段,开了三次庭,而原告都没有出庭,历时半年。最后法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按撤诉处理。

王某拿到民事裁定书,有说不出的难过,她说我真是欲哭无泪呀,难道不与被告正面相对自己就不能行使解除这场不幸婚姻的权利了吗?非得在我即将愈合的伤疤上又划上一刀我才能过正常的生活吗?看到这样的民事裁定,我也是万般的无奈。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特殊原因”指的是哪些情形?没有明确的规定。然而实践中,离婚诉讼采取的都是只要原告不是因为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情况,本人必须到庭,否则一律按撤诉处理。笔者认为,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原告不出庭不应一律按撤诉对待,只是这种情况应当从严掌握。我认为原告的情况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特殊原因”,予以准许原告不出庭。这样既体现了以人为本,尊重诉讼当事人隐私,又能更好地实现婚姻自由,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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