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亚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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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草案 彰显刑罚的人本主义思想

来源:杨亚杰律师
发布时间:2010-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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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0年8月23日在京举行,会议将对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进行表决。此次刑法修正案,是1997年大规模修订刑法后,最大规模的一次修改, 比起以往七个修正案,此次刑法新修最引人注目的内容是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占死刑罪名总数的19.1%。早在我国古代,判处以及执行死刑的数量,就已经被看作是社会安定和人际和谐的晴雨表,乱世用重典是从其反面的总结。

此次刑法修改的重点,即完善死刑法律规定,适当减少死刑罪名,调整死刑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之间的结构关系。对拟取消的13个死刑罪名,在多年的司法实践中较少被适用,有的甚至基本未被适用过,取消这些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不会对社会稳定大局和治安形势带来负面影响。同时,经济性非暴力犯罪“挂死刑”,也给一些案件的司法引渡,造成了法律技术方面的困难。

与死刑相比,长期自由刑,能给重罪负案人以长久而深刻的痛苦教训,终生的心灵负罪感可能会刺激行为人在实施犯罪前良心再现、放下屠刀。因此,较长期限的自由刑能够更好地发挥改造与惩戒的双重功效。在此次刑法修正案草案中,配合死刑罪名减少,将数罪并罚的最长刑期从20年提高到25年,显然是必要的。

为此,修正案(八)草案还对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的减刑作出严格限制。现行刑法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案(八)草案将其中“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减刑幅度修改限定为“20年有期徒刑”。对其中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依法减为无期徒刑或者20年有期徒刑后,不得再减刑。

除上述内容外,此次刑法修改还涉及诸多方面,包括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社区矫正进入刑法、坦白从宽改为法定从轻情节,设立欠薪罪以及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罪等,醉驾和飙车危险驾驶行为入罪。

      目前全世界基本的共识是对反社会、反人类的严重暴力犯罪课以死刑;逐步减少死刑直至完全废除死刑,是刑罚制度的发展趋势。此番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启动修法程序,拟减少死刑罪名,体现了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对原有法定社会关系的某种舒缓,彰显了刑罚的人本主义思想,更彰显了我国刑罚制度的逐步完善和社会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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