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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福与漳平XX公司劳动合同争议纠纷案

来源:陈丰传律师
发布时间:2020-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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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福与漳平XX公司劳动合同争议纠纷案

201331日,X漳平XX公司签订1年的劳动合同。2014129日,双方再次签订自2014129日起至2017128日的3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66X漳平XX公司提供的空白劳动合同书中的封面职工姓名和第4页的乙方签上“X”三个字,20184月,漳平XX公司在该份劳动合同书填写合同期限“自201631日起至2019228日”、“从事操作工”等字迹。2017910漳平XX公司依据公司员工手册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以刘X连续无故旷工三天以上为由,X作出按自动离职处理的决定。陈丰传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收集了有关证据材料,代理刘X福向法院提起诉讼。陈丰传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等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虽然漳平XX公司于20166月与刘X福签订劳动合同,但该劳动合同系空白合同,并无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劳动期限、工作内容等主要条款,2017910漳平XX公司解除与刘X福的劳动关系,20184月,漳平XX公司在该份空白劳动合同书填写合同期限“自201631日起至2019228日”、“从事操作工”等字迹。漳平XX公司也未将填了具体内容的劳动合同交刘X福确认并留给刘X福一份。应视为20166月漳平XX公司与刘X福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协调一致,从劳动合同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来看,应该认定自2017129日起至2017910日止漳平XX公司未与刘X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漳平XX公司应当支付刘X福从2017129日起至2017910日因用人单位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法院采纳陈丰传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刘X福要求漳平XX公司支付其从2017129日到2017910日不与刘X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支持原告刘X的诉讼请求。陈丰传律师全面维护了委托人刘X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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