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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放贷资格,以营利为目的向不特定人提供借款,合同无效。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3-01-07 浏览量:0

       唐某系自然人,未取得金融贷款资质。他在2020年一年内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出借资金20余次,涉及金额2亿元。

       其中大部分借款在约定还款期限到期后,债务人未还款,唐某采用法律途径处理。唐某于2021年8月,将李某所欠的一笔500万元的到期债务,转让给成都某投资公司,并通知了债务人李某。

      成都某投资公司即以债权人身份要求李某还款,李某未还款。成都某投资公司向成都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开庭审理,经法院庭审调查查明,成都某投资公司取得债权的基础法律关系,系唐某未取得金融贷款资质的前提下,在2020年一年内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出借资金20余次,唐某的行为,符合职业放贷的要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唐某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其转让的债权相应无效,成都市某区人民法院依法驳回成都某投资公司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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