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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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云南-楚雄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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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教学之我见

来源:陈勇律师
发布时间:2008-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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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理学这门课程,是法学各专业的共同基础课,如果把法学这门学科比作一幢高楼大厦,那么法理学就是构筑这幢大厦的地基,如果地基不稳,整幢大楼就会倒塌。因而,法理学的教学在整个法学教育中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然而,作为一名法学教师,在讲授法理学时,大凡会对目前我国法理学晦涩深奥的教材语言和僵化的教学模式有着很深的体会,主要表现在因缺乏适当的案例使得课堂教学与社会实际严重脱节,因排课时间和师资安排不恰当使得教学效果不佳。笔者想结合自己以往的教学经验,谈谈对法理学教学的一些看法,不当之处,还请各位同仁不吝赐教。
    
    一、法理学教学中存在的一些弊端
    法理学教学的目的在于让学生掌握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掌握法学体系的基本范畴,在为学生学好法学专业的其他课程奠定扎实的理论基础的同时,培养学生运用法学基础理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然而,因为法理学内容过于抽象,加之教学时间大多安排在第一学期,学生因缺乏部门法基础而难以理解,故教学效果往往不佳。教学中常存在这样一些弊端:
    (一)教材严重脱离实际,不便于教学
    纵观目前国内各种版本的法理学教材,大都存在以下问题:一、偏重知识的灌输而缺乏对知识应用的训练,表现出极强的教条化和纯粹知识化倾向,不仅学生难学,教师也难教,教师的讲课往往习惯于从抽象到抽象,久而久之,学生会因法理学内容枯燥乏味而失去学习兴趣,学生对教材除考试外别无他用;二、因缺乏合适的案例分析,使得法理学教材与部门法及司法实践严重脱节,法理学教材大多是通篇理论阐述,成为各种概念、原则、原理的堆砌,内容过于抽象使得学生难以主动学习;教材内容与实践的脱节,还导致学生只会就法论法,法律实践能力明显不足,在走向社会之后,不能做到很快适应所从事的法律实际工作。
    (二)排课时间不恰当
    很多学校开设法理学的时间大都是在第一学期,然而由于学生在第一学期尚未学习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商法、劳动法、立法学、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诉讼法等各部门法学,由于没有具体知识的支撑,使得法理学的教学相当困难,教师即使举了例子也因学生没有部门法的基础而难以理解,比如教师举民法中关于合同的案例或侵权行为的例子,而学生缺乏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的理论基础,因而难以理解这些案例所蕴含的法理。
    (三)师资安排不当
    很多学校往往从相对固定的角度考虑来安排法理学授课教师,其实这种安排弊端很大,因为教师长期教授法理学一门单一的课程,久而久之,就习惯于从抽象的角度来理解法理学,而缺乏从形象的角度去思考法理学,加之缺乏对部门法的深入学习和把握,因而在讲授时难以充分弥补从抽象到抽象这个缺陷,使得学生学习起法理学来觉得枯燥难懂而没有兴趣,学习效果可想而知。没有部门法的具体知识做平台,要想教好法理学、学好法理学是不可能的。
    (四)教学手段落后
    “一根粉笔、一本教材”是传统课堂教学的真实写照。和多媒体教学手段相比,传统教学手段缺乏生动、不够直观而且板书浪费宝贵的课时,采用课件教学则既生动直观又可节约板书时间。由于物质设备条件的限制或是教师积极性的缺乏,很多老师还是喜欢停留在“一根粉笔、一本教材”的传统课堂教学手段上而裹足不前,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教学效果。
    那么,如何解决上述问题,改善教学效果、提高教学质量呢?
    
    二、解决上述弊端的办法
    (一)将案例教学法引入法理学课堂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说过:“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在英美法系国家,某种意义上而言,学习法律就是学习一个个的判例,这无不说明具体案例对于学习法律的重要性。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科学,法学教育的目的在于使学生通过在校学习掌握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生活中法律问题的方法。而在法理学教学中,引入案例分析可以让学生观察到法律概念如何适用于具体的案件事实,法律如何从抽象走向具体,或从具体走向抽象;案例分析还可以引导学生思考法律在实际生活中是如何发生作用的,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有何关系等等。此外,将案例教学法引入法理学课堂还有助于加强学生对问题的理解,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够增强同学间的相互交流,改善师生双边活动,最终高质量地完成教学目标。
    那么,是不是任何案例都适合于法理学教学呢?答案是否定的。在法理学课程中引入的案例要满足“七性”。即:
    第一是“基础性”。法理学课程是法学的基础课程,所介绍或分析的案例应该是能够反映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或基本法律制度的案例,这样才能加强学生对基础知识的理解和掌握,比如反映法的基本特征,法的效力、法律解释、法的适用、法律责任、法与道德的区别等方面的案例就比较好,能满足“基础性”。
    第二是“逻辑性”。要求引入的案例和所要讲授的法理学概念、原理、规则、制度之间存在紧密的联系,具有较强的说服力和针对性,而不是例子归例子,概念归概念,两者之间风、马、牛不相及。
    第三是“争论性”。介绍或分析的案例应具有一定的争论性。法理学注重抽象思辩,很多内容是涉及法的终极价值(如公平、正义、自由、秩序)以及法律流派的观点(如自然法学派、实在法学派、社会法学派),所以适当引用有争论性的案例可以启迪学生的思考和辩论能力。如“王海打假案”中打假英雄王海以赢利为动机的打假行为是否应受法律保护?再如,抢劫赌徒所赢的赌资是否违法?还有,强奸案中受害人不愿意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时公安机关能否主动介入?
    第四是“实际性”。有些案例应该体现部门法知识,具有实际性。这样才能做到联系部门法与法理学,同时激发学生对部门法知识的求知欲。如 “孙志刚案”、“齐玉苓案”可激发同学们学习宪法的积极性,“杜培武案”则可激发同学对刑事诉讼法和宪法的学习热情。
    第五是“简要性”。要求引入的案例不能完全照搬司法判例,而应进行简化加工,去掉无关紧要的部分,留下必不可少的部分,能说明所要讲授的关键知识点即可,否则,将冗长的案情介绍完后,就已到下课时间了。
    第六是“生动性”。要求引入的案例基于现实生活,有鲜活的人物和事例,这样可以提高同学的兴趣,缩短理论与现实之间的距离。
    第七是“广泛性”。要求引入的案例具有广泛性。法理学中的案例应该是比较广泛的,不局限于实际司法审判中的案例,甚至历史典故、法学观点争鸣、文学人物事件都可以作为案例来进行分析和讨论。
    为适应案例教学的需要,作为法理学的授课教师,要能充分利用各种途径广泛收集资料,寻找合适的案例材料,并且在课堂上多进行引导和解释,以此提高课堂讲授的效果,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加强学生和老师的双向交流,可谓“一石三鸟”。
    (二)在法理学教案中增加案例分析或编纂相配套的案例教学资料。
    一本好的教材对于教学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然而由于教学的对象(学生)的层次、类别、学习能力等不尽相同,不可能找到一本适用于所有学生的教材,即便是针对某类学生而编的教材,也会因每届学生情况的不同而使得教学的效果不同。这就需要授课教师结合学生的实际对教材进行处理,在备课和编写教案时增加案例分析,或编纂相配套的案例教学资料,当然,编写时要注意把握必要性和实用性,即主要针对教学的重点和难点来编写案例,而非为案例而案例、搞形式主义,可编可不编的就不编,这样才能做到精简高效。
    (三)调整排课时间
    将法理学的教学时间安排在上完各部门法后的这一学期,这样学生们具备了具体知识因而便于理解法理学,而且这个时候学习法理学可以起到将分散的部门法用“法理”统一起来的作用,也是对所学部门法的一个综合和提升。
    (四)合理安排师资
    法理学的授课教师应该有意识地培养,先让其上相对具体的各部门法的课,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商法、劳动法、立法学、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诉讼法等,之后再来上法理学,这样,有了各部门法的基础垫底,讲起法理学来就可游刃有余,轻车熟路,举的例子也可横跨各部门法,这样能使学生真正体会从具体(各部门法)到抽象(法理学),再从抽象(法理学)到具体(各部门法),在此种转换的轮回中,逐渐体会法学的真谛和魅力。
    (五)采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
    为解决法理学内容抽象枯燥的问题,要创造条件鼓励教师采用多媒体课件、录像、幻灯、动画图片等现代化教学手段来增加教学的直观性和生动性,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改善教学效果。比如,可以将《今日说法》、《经济与法》节目中一些相关案例的视频、音频穿插于多媒体课件中,这样例子就会鲜活、生动、有说服力。
    (六)推荐学生读一些文笔优美的法学类通俗读物。
    为提高学生的法学素养和加深对法理及法律文化的理解,教师可推荐学生读一些文笔下优美的法学类通俗读物,比如《寻找法律的印迹——从古埃及到美利坚》之类的读物,通过一些人物和事件,直观、深入地了解一些法理及法律文化,比如可通过“德国皇帝与老磨坊主的故事”了解“私权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通过“温莎堡草地上的羊皮纸”了解英国《大宪章》的背景,通过“纽轮堡大审判”了解“恶法非法”及其所揭示出的关于法律的道德性问题。
    以上是我对法理学教学的一些肤浅看法,不当之处,还请各位同仁不吝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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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陈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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