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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一审离婚判决面临的尴尬

来源:陈勇律师
发布时间:2008-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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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一审离婚判决面临的尴尬 
    案情: 
    张**(男)和王**(女)是夫妻,二人共有房屋三间,生有一小孩张A,张**还有一老母李芳尚在时,因感情不合,张**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判给张**房屋两间,并将小孩判归张**扶养,判归王**房屋一间,一审判决送达二人后,在上诉期间,张**因车祸身亡,王**和张母在继承张**财产问题上发生争执,张母认为两人既然已经离婚,王**就不应该继承张**的财产,王**则认为一审离婚判决还在上诉期内,该离婚判决尚未生效,故张**死亡之时两人的婚姻关系依然存续,自己依然是合法的继承人。于是,王**将张母告上法庭,要求参加张**的遗产继承。 
    本案涉及三个问题,第一,张**的遗产范围如何确定?第二,王**能否继承张**的财产?第三,如果王**参加继承张**的财产,那么,一审离婚判决怎样处理? 
    关于第一个问题,因为张**死亡时,一审离婚判决仍然处于上诉期内,故还未生效,既然判决尚未生效,那么一审判决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内容也尚未生效,此时应根据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来进行遗产的继承,即先将夫妻共同财产一分为二,即三间房屋有一间半属张**,有一间半属王**。那么张**的遗产就是一间半房屋,由李芳、张A和王**三人按1/3的份额继承,也就是每人继承1/2间房。 
    关于第二个问题,如前分析,因为张**死亡时,一审离婚判决还在上诉期内,故该离婚判决尚未生效,因而张**死亡之时两人的婚姻关系依然存续,王**应是合法的继承人,可以继承张**的财产。然而,假定离婚诉求是王**先提出的,那么情况则不同。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由于王**先提出离婚,其真实意愿是解除与张**的婚姻关系,那么如果她再提出以此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财产继承,是利用了继承开始与一审判决生效的时间差,钻了法律的空子,是意思表示的前后矛盾,违背了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应该不予支持其成为张**的继承人。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张**死亡时,一审离婚判决还在上诉期内,故该离婚判决尚未生效,因而张**死亡之时两人的婚姻关系依然存续,王**应是合法的继承人,可以继承张**的财产。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因为当事人合法的民事权益理应受法律保护。 
    关于第三个问题,很令人头疼。因为如果王**和张母、张A一起参与了继承,那么,在继承财产的过程中,一审离婚判决的法定上诉期已满,此时,一审判离婚决理应生效,这样,就出现了两难,如果一审离婚判决生效,则第一,王**不能参与继承;第二,张**的遗产范围应是判决确定的房屋两间而非依继承法确定的一间半。而如果一审离婚判决不生效,那么,应该如何对待一审离婚判决?是撤销或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改判?可是,让它不生效的理由是什么?撤销的理由又是什么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改判也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条件。于是,因离婚判决与继承诉讼之间的冲突导致原先法院作出的一审离婚判决面临尴尬,处于两难境地,而此种案例 
    的出现是完全可能的,起码这两种情形下会出现: 
    (一)如果夫妻中活着的一方(本案中的王**)如果在一审离婚判决中分得的财产少于死亡的一方(本案中的张**)时,她就可能会提出继承权之诉,如本案中王**如提出继承权之诉,她可以得到的财产为:通过继承得到1/2间房,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到1间房,共计得到一间半房。如果王**不提出继承权之诉,而是等一审判决生效,那么她只能得到1间房。 
    (二)即使夫妻中活着的一方(本案中的王**)自己没有提出继承权之诉,只要她对夫妻中死亡一方(本案中的张**)的法定继承人(本案中张母或张A)流露出想参加死者遗产分配的意思,那么死亡一方(本案中的张**)的法定继承人(本案中张母或张A)就可能会提出继承权之诉,这样也会出现这种案例。 
    那么,如何解决这个两难问题呢?办法有两种: 
    (一)在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加一条,\"一审离婚判决作出后,在上诉期内,一方当事人死亡的,上诉期满后则该判决不生效。\" 
    (二)在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加一条,\"一审离婚判决作出后,在上诉期内,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原一审法院应根据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先所做出的一审离婚判决\"。同时在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条件中作相应补充。 
    通过以上两种办法之一,就可以解决这个两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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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陈勇
  • 执业律所:云南兴彝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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