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延涛律师

张延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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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及病假工资相关规定

来源:张延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2-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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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及病假工资相关规定

 

    前几天,有位当事人向张律师咨询关于其单位员工请病假的事情。该员工因为生病持医生的诊断书经常请假,断断续续,一年中几乎就没怎么正常上过班。单位是一个大型上市企业,虽然对此事很苦恼,但一直对该员工采取忍让的态度,病假期间工资都是正常照发的。

    张律师认为,员工因病请病假休息养病是法律赋予员工的权利,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有的员工就可以借此小病大养,消极怠工。因为法律法规上对这样的道德风险也做了相应的救济性规定。《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第五条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法规说明,职工休病假不是无期限的,是有规定的医疗期的。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但过了医疗期的话,如果劳动者仍然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新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合同的。

另外,《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五十九条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在职工休病假期间,即使其持有医生的诊断书,工资也可以不必全额支付,只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即可。

权利义务是相互的,劳动相关法律法规在规定了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同时,也规定了劳动者应尽的义务,此即为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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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张延涛
  • 执业律所:上海君澜(大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2102*********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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