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延涛律师

张延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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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的选择有时决定着案件结果的胜负

来源:张延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6-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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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的选择有时决定着案件结果的胜负

每一个案件都必然有一个与之相对应的案由,案由可以在立案时由原告方提出,但最终由法庭依职权确定。案由是很重要的,案由的选择更为重要,如果选错了案由,将直接决定着案件的结果胜负。下面我举两个例子予以说明。

案例一:

前天,有位当事人(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在此化名为刘先生,以下同)咨询我一个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刘先生委托其朋友赵先生办事,走动关系需要花费8万元钱,于是刘先生就把8万元钱汇给了赵先生。但事后发现赵先生根本没有给刘先生办事,8万元钱也根本没有用于办事。于是,刘先生很生气,委托律师起诉到法院,要求返还8万元钱,但在这里请注意的是,按照代理律师的意见,在法院诉讼过程中刘先生主张的案由一直是委托合同纠纷,甚至在法官明确释明变更案由的情况下,仍然坚持这一案由,导致案件被一审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张延涛律师认为,在上述案件中最好采用不当得利的案由,比委托合同案由要好很多,那样一审就不至于败诉了。而且,更为可怕的是,刘先生的案件一审如果因委托合同纠纷案由败诉的话,在二审也基本上无法翻盘,基本上等于走进了一条死胡同,而这种走进死胡同的结果完全是刘先生对于案由的决定失误造成的。这样的案件一审、二审都败诉后,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以后也不能再次起诉到法院了。那么这个完全应该胜诉的案件就等于白白瞎掉了。

案例二:

去年,有位大姐(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在此称为王大姐,以下同)经我三姨夫介绍来找我,她有个建设施工工程的案件已经起诉到法院了,并且都开过庭了,就等下判决了。但一审法官建议她撤诉,她不知道该怎么办,于是来问我。

经过了解得知,王大姐委托一位多年合作的朋友做一个施工工程,这个工程是王大姐承包工程中的一部分,当时预交了一部分工程款给这位朋友。因为双方是多年的朋友,且工程量及施工金额都不大,所以双方也没签订施工合同。但后来,这位朋友因为在其他地方又承揽了一个更大、更赚钱的工程,就把王大姐委托的工程给扔到一边不管了,工程预付款也拒绝返还给王大姐。于是,王大姐以施工合同纠纷的案由起诉到法院,对方拒不认可,开完庭后,一审法官建议王大姐撤诉。

张延涛律师认为,一审法官是位负责任的好法官。王大姐以施工合同纠纷的案由起诉,对方不认可,法院是没有办法支持王大姐的。如果法院在一审就判决驳回王大姐的诉讼请求的话,那么王大姐就会出现跟案例一同样的不利后果。

所以,我建议王大姐撤诉,然后再以不当得利纠纷的案由起诉到法院,这样胜诉的可能性就大多了。最终,王大姐撤诉后,委托我以不当得利的案由再次起诉到法院,该案最终在一审胜诉了。

张律师感言:

这两个案件虽然内容不同,但从法律案由上的出发点应该都是一致的。代理一个案件,要从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判断到底采用何种案由最恰当、最有利,比如说有无施工合同,有无委托合同等等,不同情况应当选择不同案由,不管怎样,打赢官司才是最根本的目的,选择正确的案由是打赢官司的重要保证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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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张延涛
  • 执业律所:上海君澜(大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2102*********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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