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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房产纠纷,债权债务,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股份转让及股份转让的场所

来源:邹强主任律师律师
发布时间:201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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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解读与应用

[股份转让]

 

所谓股份转让,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持有人依法自愿将自己所持有的股份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份成为股东的法律行为。广义上的股份转让包括以下几种形式:股份交易;股份赠与;股份继承;其他方式,如法律规定、法院依法判决、政府命令等。我国公司法上所称的股份转让是在狭义上使用该概念的,仅指股份交易。

 

[股份转让的限制]

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股份转让的场所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解读与应用

 

证券交易所,是国家批准设立的专为证券交易提供公开竞价交易场所的">事业法人。目前在我国有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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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邹强主任律师
  • 执业律所: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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