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XX诉山东XX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代理词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关于贵院受理的原告潘XX诉被告山东XX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杨XX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作为被告山东XX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代理人现结合本案庭审查明的有关事实,依据法律及相关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其主张退款并无法律和事实依据
被告的开发项目已经投入资金生产,存在实际的开发,但是由于资金链断裂和环保等问题,没有持续开展该项目,原告声称该项目不存在是错误的,同时在庭审中,原告也提交了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该份证据材料明确表明,开发项目有相关部门的批文,且已经动工开发,双方基于意思表示真实,协商一致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应当认定其是投资入股,基于合法有效的协议,应当按照股权协议为其办理登记,而非原告主张退款。
二、被告并未授权财务人员王XX代表公司签订退股协议,并不是公司行为,公司不认可
在庭审中,原告提供的由公司王XX签字的退股协议,是王XX私下与原告签订的,私自加盖公司公章,根据公司的股权分配情况,其他股东并不知情,且未经过股东会决议同意,因此该退股协议公司并不是公司行为,更无法律和事实依据。
三、原告应当继续按照股权协议,被告积极配合办理股权登记,由原告继续持股
基于合法有效的股权协议,被告由于不懂相应的股东变更法律,以为签订协议之后原告便成为股东,被告愿意积极配合办理股权登记,原告是公司的股东,享有承包工程、分红等权利,且工程项目在年底之前复工继续开发,并未向原告所说没有工程、也没有项目,全部是虚构的,股权转让协议本身具有一定的风险,是投资行为,且《公司法》规定股东不能随便退股,原告要求退股退款没有法律依据,应当根据该协议继续享有股东权利,本着维护工商稳定的原则,应当继续合作而非退股。
综上所述,本案被告与原告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且项目真实存在,并非原告所述施工保证金等性质资金,属于投资性质的认股行为,应当继续享有股东权利。以上代理意见敬请法庭充分考虑,并在查清案件事实后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此致
博山区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