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某水务站合同纠纷答辩状
答 辩 状
答辩人: 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现住XXXXXXXX。
被答辩人:某县某镇水务站,住所地:XXXXXXXXX,法定代表人:李某,站长。
答辩人依据被答辩人的起诉,现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不知道被告李某为非法转租
2017年7月20日,答辩人与李某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答辩人以每年伍万元的价格租赁被告位于某县某镇红绿灯路口往西约50米路北某水务站内北屋房屋一套,租赁期十年。在租赁合同签订过程中,答辩人始终不知道该房屋为被告李某转租,更不知道李某无权转让该房屋。直到接到某县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和传票,方知该房屋为被告李某无权转租给答辩人。答辩人对房屋转租无任何过错,答辩人也因被告李某的行为而遭受了损失。答辩人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
二、答辩人已向被告李某交纳全部伍拾万元租金。
答辩人向被告李某先交付了伍万元的定金与伍万元的押金,并在签订租赁合同以后,一次性向被告李某支付了四十五万元的剩余租金。答辩人已经向被告李某支付交纳全部租金。被答辩人与李某之间的退还房屋租金及其他纠纷皆与答辩人无关,答辩人不承担任何的赔偿责任。
综上,答辩人认为被告李某非法转租,侵害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且答辩人对李某的非法转租行为并不知情,没有任何过错,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
此致
某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