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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与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

来源:韦福田律师
发布时间:2019-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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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与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淄博市分公司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关于贵院受理原告王xx诉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作为原告代理人现结合本案庭审查明的有关事实,依据法律及相关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原告运输货物符合货物运输要求

货物外包装上的标识并非是禁止摞高的意思,而是在有垫木(木方)的情况下可以摞高,但最高只能堆叠两层。货物在厂家仓库都是两层摞高放置的,若不摞高则需要占用大量的空间来储存,不符合储藏惯例。摞高也是通常的运输习惯,一般情况下在运输过程中摞高不会导致箱体内的脱硝催化剂破损。

脱硝催化剂箱体均是采用的铁板铸造,具有很强的抗压力和支撑力。假如像被告所说,箱体因为受重力影响挤压变形造成货物破损,受影响的只能是下面的箱体,而上面的两个箱体并未受到任何重力影响,且货物外面的箱体上下均为厚厚的铁板铸造,依据被告的说法进行推论,箱内的货物不应该破损。但从拍摄的现场照片来看,四箱货物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破损。因此被告所说的因为摞高造成箱体挤压变形,进而导致货物损坏的推论不能成立!

我公司生产的脱硝催化剂模块箱上标有的两个箱体堆叠的标志,是“堆码层数”标识,表示货物放置时最高可堆两层。

禁止直接接触堆放(中间有垫木可以堆放);堆放层数不能超过两层是“堆码层数”标识,表示货物放置时最高可堆两层。  

被告在庭审中出示的现场照片仅是从部分角度拍摄的,并非是全部照片,不能真正反映出险的原因。

二、被告拒赔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在投保时未明确告知不承保的情况,却在理赔时以货物不符合承保条件拒赔,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对投保人显失公平,明显不合理。

三、免责条款未明确告知

原告进行的是网上电子投保,投保过程中,虽然出现了“已理解包括免责条款在内的合同内容?”的提示,但是普通人并无法理解专业术语,而且如果在电子投保中不点击“确定”是无法继续进行投保的,这本身就是一个格式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在本案投保过程中,只出现了免责条款的提示,而被告并没有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四、保险公司应对货物实际损失进行鉴定

按照出险后的理赔工作流程,如果保险公司对货损原因和损失数额有异议,应当依法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已明确货损原因和实际损失数额。

         代理人:山东言博律师事务所

韦福田 律师

2019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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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韦福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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